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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专家库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4年03月28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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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专家库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兵应急发〔202414


师市应急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兵团应急管理局         

202432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专家库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规范应急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兵团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资格认定、选聘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具有应急管理领域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应急处置经验,能够积极发挥智库作用,为兵团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支撑与服务的专业人才。

第四条 兵团应急管理局成立专家管理委员会。专家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业务分管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局机关相关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组成。专家管理委员会下设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家办),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和专家库相关信息审核、更新、发布。

第五条 专家库按专业领域分为安全生产类、防灾减灾救灾类及应急救援类,安全生产类分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工贸、危化(含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含桥梁隧道)、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城镇燃气;防灾减灾救灾类分火灾防治、地震地质灾害、防汛抗旱、气象灾害、综合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类分安全生产专业救援、综合救援等专业组(视实际情况可增加或调整组别)。

第六条 专家每届聘期三年,到届后集中开展专家换届工作,实施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及时调整。

   

第二章 专家选聘

第七条 专家选聘的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熟悉应急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业务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熟悉本行业领域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具有丰富的应急管理工作经验。能深入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具有较强现场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有较强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分析等相关检查、审查能力;

(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高校工作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未取得相应学历、职称,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0年以上;

(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在精力和时间上能保证参加活动。

不在专家库里的人员,因情况紧急,突发事件处置需要,经兵团应急管理局批准,可以视为专家,事后按规定程序补办入库手续,实行入库管理。国家和其他省级专家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可作为兵团应急管理专家。

第八条 对业务能力水平非常突出、突发事件处置事件经验非常丰富的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职称、经历、年龄条件。

第九条 专家聘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报人按要求填报《兵团应急管理专家申报表》(附件1),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推荐。兵直有关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以及各师市应急管理部门推荐;

(三)审核。专家办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专业背景、履职能力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提出拟聘任专家人员名单,报专家管理委员会研究审定后,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四)公示。在兵团应急管理局网站公示拟聘任专家成员名单及个人相关信息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五)入库。公示期结束后,将符合入库条件的人员纳入专家库,兵团应急管理局颁发专家聘书,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章 专家工作任务、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专家接受选用单位委托,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应急处置类

参与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领域突发事件现场处置,为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领域突发事件预警监测、应急救援和处置提供技术咨询、方案评估和救援指导等技术支撑。

(二)现场检查类

    参与日常监管、专项督查、执法检查、灾害风险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为日常督导检查、监管执法、风险(隐患)普查及其他专项行动提供技术支撑。

(三)调查评估类

参与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评估鉴定,总结应急

处置经验和事故灾难教训,为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提供技术支撑。

(四)咨询服务类

 参与应急管理相关领域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和重大课题调查

研究,为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设提供咨询服务。

(五)教育培训类

 参与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宣贯以及相关专业

人员教育培训,为开展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提供技术支撑。

    (六)其他类

   第十一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进入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规范做出政策咨询、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

(三)获取相关专家服务费用;

(四)检举、申诉侵犯专家权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专家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为应急管理事业发展献计献策;

(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按时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并自觉接受委派单位、被检查单位的监督;

(三)保守国家秘密以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有利益关联应主动回避;

(四)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做好个人防护;

(五)服从管理,按要求完成任务;

(六)对专家意见建议负责,并承担相应后果。

 

第四章  专家使用

第十三条 选派使用专家,应遵循按需申请、严格审批、利益回避、统一派遣的原则,采取随机选派和指定选派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部署,需专家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时,专家使用部门(单位)随机抽取专家建议名单,填写《兵团应急管理专家派遣审批单》(附件2)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开展工作。

发生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下,专家使用部门(单位)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可先行调用专家,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选取的专家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参加委托工作,或中途需要临时更换专家的,应从专家库中另行抽取,并履行审批、备案流程。

第十五条 按照谁使用、谁考评的原则,使用部门(单位)在专家工作结束后,由专家使用部门(单位)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填写《兵团应急管理专家考核评议表》(附件3)。

第十六条 专家基本信息(包括专家姓名、性别、单位、技术职称、专业特长)推送到兵团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开,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企业、公众均可查询;专家详细信息(包括专家年龄、联系电话、工作经历、学术成果、工作业绩等)分级授权查询。

 

第五章 专家管理

       第十七条 聘任期满后,专家办根据专家使用部门(单位)给出的评定意见,并结合企业反馈的评价信息,对专家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报专家管理委员会审定。对表现优秀的专家,予以表彰,并优先续聘。

第十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收回聘书,并进行公告。

(一)不履行职责和义务,不服从管理或无正当理由,一年内2次不接受兵团应急管理局委派任务的;

(二)在执行任务期间,以权谋私、降低标准、弄虚作假、不能胜任工作、工作不负责任或违背客观事实,提供有失公正的报告或错误结论的;

(三)在执行任务期间,为本单位或他人联系业务,推销产品,或故意打压、刁难被查单位以及技术服务机构的;

(四)收受被查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财物的,或在服务对象单位违规报销有关费用的;

(五)在纪律检查、监察调查中发现有不良行为,或被举报

经查实有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专家使用部门(单位)对专家工作情况的考核评议

累计两次评定为一般或较差档次的;

(七)未能遵守兵团应急管理局保密管理相关规定的;

(八)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第十九条 专家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他人损害或单位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条 兵团应急管理局专家劳务费从行业专项经费中列支,按照《兵团应急管理专家劳务费标准明细表》(附件4)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家受委派执行任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住宿时,参考《兵团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参与抢险救援、事故调查等危险性较大工作的专家,使用部门(单位)需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兵团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兵团应急管理专家申报表.pdf

            2.兵团应急管理专家派遣审批单.pdf

3.兵团应急管理专家考核评议表.pdf

4.兵团应急管理专家劳务费标准明细表.pdf


相关链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