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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

发布时间:25年12月11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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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应急管理局

       一、第四师某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案

2025年6月4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某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在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的情况下,完成站房框架钢筋绑扎、浇筑模板安装和加油区域罩棚支柱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7月22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实施“一案双罚”,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和人民币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人民币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八师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案

2025年9月29日,第八师应急管理局接职工群众举报某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随即赴某企业核查,发现该企业正在从事特种作业的2名职工,其中1人特种作业操作证逾期未复审,另1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举报情况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11月21日,第八师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第三师某公司未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案

2025年9月24日,第三师应急管理局接职工群众举报某企业加油加气现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穿着防静电鞋、防静电服进行加油作业,随即赴某企业核查,发现该企业未依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2部分:石油、化工、天然气》(GB39800.2-2020)规定,为现场从事加油加气工作的5名作业人员配备防静电鞋、防静电服,举报情况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11月3日,第三师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