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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师应急管理局公布三起安全生产领域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5年04月09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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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应急管理局

案例一:2024年7月,第十二师应急管理局对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布袋除尘器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粉尘清扫制度未明确清扫责任人,未严格落实粉尘清扫制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十二师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年6月,第十二师应急管理局对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与监控安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和定期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中未记录治理隐患的责任人、措施、验收人员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十二师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安全员薛某某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姚某某未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第十二师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姚某某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4年6月,兵团应急管理局、第十二师应急管理局对某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作业现场氧气瓶任意堆放,堆料场料堆底部有掏挖现象,采料场边坡坡度接近于垂直90度(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边坡)等违法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2.4.1项的规定,第十二师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第十二师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