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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应急管理局公布 3起安全生产举报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4年11月18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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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应急管理局

案例一:2024年1月,第一师阿拉尔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提交举报,反映阿拉尔市二号工业园区某化工有限公司尿素车间造粒塔未定期检测等11项问题隐患。经查,该公司消防控制室无法满足两人持有效证件24小时在岗、合成氨工艺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证等2项问题涉及违法行为,情况属实。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第一师阿拉尔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第一师阿拉尔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第一师阿拉尔市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5月给予举报人人民币0.6万元奖励。

案例二:2024年3月,第十三师新星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火箭农场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存在未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现场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经查,该公司存在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叉车操作员无操作证上岗作业等9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第十三师新星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第十三师新星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第十三师新星市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5月给予举报人人民币0.3万元奖励。

案例三:2024年4月,第六师五家渠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五家渠市某公司存在部分焊接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等问题。经查,该公司3名焊接和热切割作业人员未持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1名人员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过期。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六师五家渠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第六师五家渠市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6月给予举报人人民币1.5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