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扎实推进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兵团应急管理局公布3起依法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一、第九师白杨市某企业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案
2025年3月21日,第九师白杨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对原料库车间空气压缩机储气罐安全阀、压力表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5年4月23日,第九师白杨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二、第八师石河子市某人员冒用他人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操作行政处罚案
2025年4月16日,第八师石河子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职工群众举报线索,赴某企业核查举报事项,发现该企业外包单位劳务派遣人员何某冒用他人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熔化焊接与热切割及高处作业,经查情况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5年6月16日,第八师石河子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何某给予警告,并作出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第一师阿拉尔市某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擅自开工建设案
2025年5月7日,第一师阿拉尔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某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综合能源站建设项目(用于储存、装卸柴油、汽油等危险物品)未经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擅自开工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6月3日,第一师阿拉尔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实施“一案双罚”,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止建设,人民币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