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师某烟花爆竹零售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案
2026年5月3日,职工群众举报第二师某烟花爆竹零售点存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情况,第二师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赴现场核查,发现该零售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于4月13日到期后,现场仍存放烟花爆竹23箱、186盒,并继续对外销售,违法所得人民币28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6月8日,第二师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该零售点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人民币4万元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烟花爆竹(23箱、186盒)及违法所得人民币28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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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第四师某工贸企业未对外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案
2026年4月22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某工贸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对承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进行审核,承包单位员工无证从事焊接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6年5月22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实施“一案双罚”,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2万元罚款、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人民币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承包单位作出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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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第十三师某危险化学品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过期等违法行为案
2026年3月30日,第十三师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某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于2026年3月27日到期后未换证;该企业2025年9月变更主要负责人后,截至检查当日,未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进行变更。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026年4月15日,第十三师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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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登记证有效期满后,登记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复核换证:(一)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申请表;(二)登记办公室审查登记企业的复核换证申请,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提交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登记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三)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复核换证手续”。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合格证复制件;(三)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实施机关应当在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