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学编制实施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1.按照年度执法计划编制有关要求,统筹协调师市、园区科学编制本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执法检查重点,精准确定企业名单,推动各级执法有效衔接。
责任单位:执法监督局(工贸处)、办公室(法规处)、指挥中心、矿山处、危化处,各师市应急管理局,各园区应急管理部门
完成时限:2025年3月20日前
2.依据上级有关要求和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典型事故暴露出的重点问题等,依法部署专项检查。制定专项检查方案时,严格控制检查范围、内容和时限,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兵团应急管理局,各师市应急管理局
完成时限:按需开展
二、严格落实分类分级执法检查制度
3.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二级企业不超过4次、三级企业不超过8次,未达标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二级企业不超过2次、三级企业不超过4次,未达标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针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监控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等,依法依规及时快速开展执法检查和调查核实,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责任单位:执法监督局(工贸处)、办公室(法规处)、指挥中心、矿山处、危化处,各师市应急管理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4.落实“扫码入企”要求,将危险化学品、矿山、工贸企业信息导入信息管理库,将企业专属二维码张贴至门口醒目位置,执法人员开展检查须扫描二维码后,方可进入企业开展检查。
责任单位:执法监督局(工贸处)、指挥中心、办公室(法规处)、矿山处、危化处,各师市应急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5年4月1日前
三、建立健全兵师两级协调联动执法检查机制
5.兵团、师市及园区应急管理部门不得对同一企业同一执法事项重复、多头检查,杜绝各类无实际内容的入企检查,且各层级单次派出执法检查人数控制在2至4人。将近3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举报核查属实、纳入失信惩戒名单、上年度受过行政处罚、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由兵师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联动执法。
责任单位:兵团应急管理局,各师市应急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5年3月31日前,长期坚持
四、建立执法事项目录和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
6.根据《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细化完善兵团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实施主体和法律依据,并进行公示。严禁开展执法事项目录外的检查。
责任单位:办公室(法规处)
完成时限:2025年3月20日前
7.依据执法事项目录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履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和其他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高风险事项作为执法检查必查项,建立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行业领域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并印发各师市参照落实。
责任单位:矿山处、危化处、执法监督局(工贸处),各师市应急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5年3月25日前
五、严格实施执法检查程序
8.执法检查实施前,要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严格执行立案、调查取证移送移交、告知听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复议诉讼、结案归档等行政执法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有据、裁量合理、程序闭环,避免出现多次检查对同一事项提出标准不一、互相矛盾的整改意见等问题。
责任单位:兵团应急管理局,各师市应急管理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六、强化科技信息化技术赋能
9.调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粉尘涉爆等高风险行业领域企业积极性,采取政府搭建平台、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和规范安装设备形式,建设监控监测系统,实现兵团、师市、园区、企业互联互通,为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和预警防控为特征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非现场执法工作模式提供基础支撑。
责任单位:指挥中心、矿山处、危化处、执法监督局(工贸处),各师市应急管理局,各园区应急管理部门
完成时限:2025年7月1日前
七、严格执法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
10.通过“互联网+执法”系统和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抽查各师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情况,监督各师市严格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置,对主动报告、妥善处置、未造成后果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责任单位:执法监督局(工贸处)、办公室(法规处)、矿山处、危化处
完成时限:每季度
八、推动企业建立落实内部隐患自查自纠报告制度
11.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要求,6月底前,重点推动煤矿、非煤矿山、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燃气、工贸、电力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实施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年底前,推动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
责任单位:执法监督局(工贸处)、办公室(法规处)、矿山处、危化处、安办,各师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完成时限:2025年6月底前,12月底前
12.按照应急管理部调查评估和统计司要求,各师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每月6日前报送《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工作落实情况推进表》,并采取现场检查、视频调度等方式,对企业内部报告隐患数、奖励金额等数据进行核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责任单位:执法监督局(工贸处),各师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完成时限:每月
13.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企业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不予处罚;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不检查、不报告、不整改,应急管理部门后期抽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实施“一案双罚”,并对企业内部安全检查组人员启动责任倒查和精准追责。
责任单位:兵团应急管理局,各师市应急管理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九、指导规范园区涉企安全检查
14.认真梳理本师市对园区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事项授权情况并报兵团应急管理局,对不属于园区职责范围或园区不能有效承接的事项,不得由园区承担。各师市下沉园区的行政执法人员积极做好业务指导,监督园区严格控制检查次数。加强对赋权园区行政执法事项的法制审核,完善赋权事项评估和动态调整制度,定期对已经下放园区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评估。
责任单位:办公室(法规处),各师市应急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5年4月1日前,长期坚持
十、加强行政执法指导服务
15.兵师执法人员每次执法检查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讲解和测试,并将测试结果记录在执法检查文书内。反馈执法检查结果时,将执法检查依据、隐患整改要求、安全防范措施等向企业解释清楚并指定执法人员跟踪指导服务企业,实现隐患整改闭环管理。严格区分帮扶指导和执法检查,不得以帮扶指导之名行执法检查之实,不得对帮扶指导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处罚,坚决防止帮扶指导工作变形走样。对帮扶指导发现的问题隐患,应当在企业整改期限到期后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复查。
责任单位:兵团应急管理局,各师市应急管理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十一、加强执法全过程监督
16.做好执法全过程监督,重点对执法主体合法性、职责履行、文书制作、裁量权基准使用、帮扶指导、普法宣传、文明执法及着装规范等方面做好监管。全面应用“互联网+执法”等信息化系统,推行采用视频等形式记录执法检查过程,充分发挥音像记录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杜绝随意更改删除执法相关信息。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以调研、培训、帮扶等名义开展执法检查。
责任单位:兵团应急管理局,各师市应急管理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十二、落实执法保障措施
17.按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明确的18项具体追责情形、5种从重追责情形、5种从轻减轻追责情形、12种尽职免责情形,结合兵团实际情况,健全完善执法人员激励保障政策和年度考核制度,完善尽职免予问责机制,全面提升执法保障水平,充分调动执法人员主动担当作为积极性。
责任单位:办公室(法规处),各师市应急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5年5月31日前
十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18.根据《关于深化兵团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培训大纲要求,兵团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兵团和师市应急管理局新入职执法人员的培训,每年组织一次全系统安全生产执法业务培训。师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团场和工业园区新入职执法人员的培训和其他执法人员的复训。
责任单位:办公室(法规处),各师市应急管理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19.加强执法骨干专业化培养,通过每年至少组织1次行政执法交叉互检、1次执法案卷评查,师市与援建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联合开展行政执法交流和培训等活动,着力培养一批政治过硬、业务过硬、作风过硬的执法尖兵和办案能手。
责任单位:执法监督局(工贸处),各师市应急管理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关于印发《兵团应急管理局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工作措施》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