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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解读

发布时间:24年09月12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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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应急管理局

   一、起草过程

2024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24〕11号),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区灾害特点、风险形势、历史灾情等推进各层级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兵团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对比2017年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共有8个章节108处内容与《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不一致,主要为总则4处,组织指挥体系8处,灾害救助准备6处,灾情信息报告与发布10处,应急响应56处,灾后救助3处,保障措施14处,附则7处,因此结合兵团救灾救助能力、人口基数等实际进行了修订。前期经两次书面征求14个师市减灾委员会、兵团38家成员单位和本局领导与各处室的意见建议,共收集到9条意见建议并采纳,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兵团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意见为无意见)。5月20日秦庆祥副局长召集各处室开展专题讨论会,根据会议精神再次修改完善后形成《应急预案(修订稿)》。    

二、主要内容

(一)正文内容。《应急预案(修订稿)》共8章35节,与2017年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相比,新增9节内容,分别为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3节:师市减灾委员会职责(2.3节)、团场减灾委员会职责(2.4节)、组建专家工作组(2.5节);第五章应急响应1节:响应联动(5.6节);第六章灾害救助与恢复重建3节:过渡期救助(6.1节)、倒损房屋恢复重建(6.2节)、冬春救助(6.3节);第八章附则2节:奖励与责任(8.2节)、参照情形(8.4节)。修改内容103,分别是:第一章总则中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4处;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中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职责、专家工作组职责等6处;第三章灾害救助准备中采取措施6处第四章灾情信息报告与发布中灾情信息报告、灾情核定、灾情信息发布等10处;第五章应急响应中应急响应标准、响应行动、响应措施、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56处;第七章保障措施中资金保障、物资保障、人力资源保障等14处;第八章附则中术语解释、预案管理等7处。

(二)对标有关规定主要在2017年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基础上,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要求和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在灾后救助、保障措施、术语解释等方面和国家、自治区基本一致。

(三)结合兵团实际。一是《应急预案》(修订稿)兵团级应急响应一、二、三、四级启动标准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条件,按兵团人口数占自治区人口数(七人普数据)比例为15.55%、兵团平均房屋间数占自治区平均房屋间数(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数据)比例为16.07%,结合兵团人口增长基数、城镇化建设等因素进行了调整,其中因灾死亡或失踪人口、旱灾造成缺粮缺水需救助人口数量响应启动一、二、三、四级标准与2017版应急预案标准保持一致,紧急转移安置人数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数量响应启动一、二、三、四级标准与2017版应急预案标准均有所提高,确保各等级应急响应条件启动标准符合兵团实际,也体现兵、师、团分级响应启动原则;二是对冬春救助资金的申报流程及工作要求进行了细化完善,明确了兵、师、团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连队的工作职责,强化上下联动;三是根据《兵团党委办公厅 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的通知》(新兵党厅字〔2024〕65号),整合设立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经对标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在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中新增了兵团党委统战部、兵团党委社会工作部,兵团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疾控局、监狱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新疆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7家单位,并在《应急预案(修订稿)》响应措施中明确了上述7家单位的相关职责。

 相关文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