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通 报
一、第十三师新星市某建材企业未落实有限空间安全管理案
2024年11月29日,第十三师新星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某建材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未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识及风险告知警示。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2024年12月12日,第十三师新星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实施“一案双罚”,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人民币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二、第四师可克达拉市某轻工企业未对外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案
2024年12月4日,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某轻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对外包单位落实统一协调管理,未对外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资质审核把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2025年1月20日,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实施“一案双罚”,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陈某作出人民币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宋某作出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第一师阿拉尔市某商贸企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
2025年1月17日,第一师阿拉尔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商贸企业涉嫌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问题线索立案调查,发现该企业1月2日进购各类烟花爆竹共计649板(盒),截至1月15日,已对外销售121板(盒),违法所得1416元。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该企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上缴违法物品,属于初次违法且积极减轻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2025年3月12日,第一师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警告,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物品528板(盒)及违法所得1416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