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应急管理局公布安全生产举报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6年1月,兵团安委会办公室接到群众举报称,2026年1月21日,八师147团新疆鑫能天源碳化硅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物料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第八师石河子市应急管理局核查,举报属实。
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1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总经理黄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黄某某作出人民币12.1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安全总监杨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杨某某作出人民币2.432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三章第八条,第八师石河子市应急管理局于2026年7月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3万元。
案例二:2026年7月,第十三师安防委办公室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红昇能源红山农场加油站作业人员在岗期间,未按规范穿戴防静电工作服装。经第十三师新星市应急管理局核查,举报属实。
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4.2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法人张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张某某作出人民币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三章第八条,第十三师应急管理局于2026年8月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0.37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