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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18年10月29日 信息来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编辑: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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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各级党政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明确兵团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职责,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兵师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

兵师团党政工作机关、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和对兵团的定位要求,聚焦新疆工作总目标,着眼履行兵团职责使命,发挥兵团特殊作用,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构建严密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控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促使兵团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兵团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追究制,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考核、奖励和问责制度,表彰奖励先进,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

第二章 党委及其工作机关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每半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党委常委会会议专题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支持人大和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行政、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五)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科学配置职能和编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管队伍;

(六)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述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七)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第六条 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和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本级党委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四)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统筹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第七条 党委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任职考察重要内容,作为评价和奖惩使用干部的一项约束性指标;

(二)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组织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培训;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八条 党委宣传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并纳入本级宣传教育总体之中;

(二)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计划、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三)组织媒体开展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公益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安全生产舆情监测工作;

(四)组织各新闻媒体做好安全生产新闻报道工作;

(五)将安全生产纳入文明单位创建内容,在文明单位考核中,强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等关键性指标的硬性约束,实行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

第九条 党委统战(民族宗教)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推荐提名政协委员、推荐党外人士担任行政及部门和司法机关领导职务的重要参考;

(二)负责收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意见建议,发挥其在安全生产方面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

(三)监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制定实施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

(四)组织落实宗教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第十条 党委政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

(二)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中,强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等关键性指标的硬性约束,实行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

(三)组织、协调危险物品监督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管控。

第十一条 党委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加强安全监管体制建设,科学核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下属事业单位;

(二)厘清部门安全生产职责,配合制定安全生产权责清单。

第十二条 网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支持、指导网络媒体依法公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事故调查报告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二)组织网络媒体开展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公益宣传教育活动,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网上安全生产相关舆情监测和妥善处置工作;

(三)协同公安、电信等相关部门对网络媒体单位利用安全生产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对职责范围内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党委其他工作机关,按照批准的“三定”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赋予的职责,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 行政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政、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权限内依法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行政重点工作和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半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行政常务会议或者专题会议,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各师市行政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团场(镇)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

(四)建立健全本辖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严格考核,组织制定行政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进行公示,每半年对清单落实情况组织检查考核,考核结果报本级党委和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

(五)在行政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检查、督促、指导领导成员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七)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把安全生产贯穿于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辖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制定监管制度,实施动态监管;

(八)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批准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评价制度、奖励制度,组织考核、奖惩;

(十)领导本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暗访、检查督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应当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负领导责任,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政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行政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

(四)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指标控制情况;

(五)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推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和专业救援队伍,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七)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其他领导成员对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政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监督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监督、指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督促重大隐患治理;

(六)负责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现场组织指挥,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积极协助行政主要负责人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建立城镇规划安全风险管控机制,严把招商引资安全准入关,推动城镇安全发展,推行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方面的政策措施,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八)每年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方面履职情况,并由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报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和本级党政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同时考核奖惩;

(二)制定部门、行业发展规划时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措施和工作要求;

(三)了解掌握管辖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状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定期向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本级行政、通报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四)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督促各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或者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工作人员,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事故应急救援资源配置;

(六)组织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定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七)监督指导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八)监督指导主办的群体性活动和直接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

(九)本行业(领域)、本系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按规定报告并派员赶赴现场,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各部门(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措施和考核。

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有审查批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的部门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除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包括:

(一)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组织实施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

(二)建立并实施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三)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政策、标准;

(四)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织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监督落实兵团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五)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安全生产信息,记录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信息;

(六)建立执法行为审核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策制度、执法纠错和执法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职责分工,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八)加强与公安、检察、审判、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监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

第十九条 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除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职责和相关条款规定的具体职责外,还应包括:

(一)组织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指引性规定,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在制定产业政策时充分考虑安全生产要求;

(三)按照职责分工和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实施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

(四)监督、指导本行业(领域)重大隐患治理;

(五)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六)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起草、实施本级安全生产专项规划;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行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巡查、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组织职责范围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领域的安全生产许可,特种作业人员许可;

(四)监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监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五)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组织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工作;

(六)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七)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组织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八)组织建立实施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记录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并向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九)组织本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把安全生产纳入直接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把事故防控和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作为约束性指标;

(二)对直接监管企业履行出资人安全生产职责,依法参与直接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监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发展规划,推动完善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二)按照管理权限审核上报、审批安全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能力、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项目,依据国家批复的建设项目规划,争取国家补助投资,支持本级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并监督检查投资执行情况;

(三)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指导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依法经安全审查;

(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格控制引进高安全风险项目,组织参与淘汰落后工艺和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以及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五)把安全生产纳入诚信体系建设重要内容,组织协调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六)拟定并实施煤炭产业发展规划,牵头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重组;

(七)监督职责范围内能源建设项目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兵团发改部门应参与大型油库安全监管和应急保障。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门是教育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二)将学校有关设施通过相关安全审查情况纳入拟开办学校审查内容;

(三)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监督指导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四)负责校车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学校教学实验室、学生校外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

(五)组织承担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调工作,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工作。

兵团教育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还应包括: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和实施安全生产专业人才培养、教育政策,加强安全生产科学学科建设,发展安全生产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

第二十四条 科技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支持、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

(二)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指导安全生产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三)在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研究成果予以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民爆物品生产销售领域和有色、化工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领域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煤炭、电力、机械、化工、建材、轻工、纺织领域的行业管理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指导工业和信息化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把安全生产纳入技术改造项目管理范畴,支持工艺技术先进的建设项目;负责应急产业发展;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指导督促重点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二)组织拟定工业信息安全发展规划、政策、规范并组织实施,支持相关行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建设,落实技术改造项目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

(三)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煤炭行业发展规划、煤炭生产能力核定、煤矿工程质量监督、煤矿项目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煤矿联合试运转审批、竣工验收工作,对煤炭超能力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煤炭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推进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

(四)负责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实施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督促指导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参与电力事故调查;

(五)监督职责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环节和专业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制定实施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六)按照有关规定督促落实职责范围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防护、应急产业发展。

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兵团级工业园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 公安部门是消防、道路交通和危险物品公共安全领域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组织职责范围内的消防行政审批、监督检查、火灾扑救和重大灾害事故及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等工作,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

(二)监督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通行秩序,落实职责范围内机动车辆、驾驶人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开展机动车报废工作;

(三)监督放射性物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和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安全监管,牵头烟花爆竹“打非”案件查处工作,配合自治区公安机关做好民用枪支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配合自治区公安机关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五)监督、指导焰火晚会、灯会和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游行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

(六)监督指导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指导相关安全信息统计分析发布工作;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治安管理案件、妨碍公务案件。

第二十七条 民政部门是民政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区建设、文明连队和文明乡镇评选体系,督促指导团场(镇)、街道、社区(连队)安全建设工作;

(二)指导、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和死亡人员殡葬监督管理工作;

(三)监督指导民政福利机构、救助站、福利院和殡葬设施、设备、场所等安全生产工作;

(四)监督指导安全生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二)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为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

(三)指导法律服务人员参与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

兵团司法局主要负责人的职责还应包括:监督管理教育矫治(戒毒)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把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安全生产建设项目及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资金,保障安全监管执法费用;

(二)会同安监、人社等部门共同监督管理中央下拨和兵团财政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相关资金,监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工伤预防资金的提取和使用。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根据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部署,推进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分类管理工作;

(二)将安全生产纳入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内容,监督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人才政策、规划、计划,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安全工程职称评审制度,组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

(四)配合有关部门把安全生产纳入政绩业绩考评体系,作为考核、奖惩党政领导干部的约束性指标;

(五)会同有关部门评比表彰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协助落实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六)监督指导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合同订立工作,组织查处损害女职工劳动健康和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

(七)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监督工伤预防经费的提取、使用和效果评估,配合安监、卫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查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合理布局探矿权、采矿权,组织查处权限内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和以采代探、无证勘查,会同煤监、工信等部门严厉查处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三)监督指导地质灾害防治、矿山闭坑工作,督促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城镇燃气领域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建立完善城乡建设规划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依据城乡规划合理开展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监督指导落实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

(二)组织职责范围内的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入场建筑材料安全性能复检、复验监督管理;

(三)监督指导城市供水、热力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房产、物业管理行业和安居房建设以及城市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安全;

(四)把安全距离符合情况纳入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范围;

(五)把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涝、防范自然灾害和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等安全要求,纳入城镇规划编制审查内容。指导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规划、选址;

(六)加强城镇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制定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七)牵头组织、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推动构建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还应包括:将安全生产纳入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指导风景名胜区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是交通建设施工、水上交通、客货运输、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等领域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交通运输、交通建设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指导公路、水路和城镇公共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实施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二)组织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负责水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落实公路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计审查制度;

(四)监督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负责公路危险路段和道路交通隐患点段治理;

(五)监督指导公路客货运输、运输站场和车辆维修、驾驶员培训单位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运输安全违法行为,监督营运车辆经营者按规定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监督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负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水利部门是水利建设领域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水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和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监督水利水电工程设施、防洪设施、水库大坝及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监督实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标准和事故应急预案;

(二)组织实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三)监督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渔业船舶作业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农业(畜牧兽医、林业)部门是农业、农机、农药、气象、草原和森林防火安全领域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农业、畜牧兽医、林业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指导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实施农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

(二)组织实施农机、大型工程机械的许可和监督管理,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负责农机登记、安全检验、事故处理、农机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三)监督管理农药和硝基类肥料生产经营,指导农药和硝基类肥料使用安全;

(四)监督管理设施农业、农村沼气工程施工安全,指导沼气使用安全;

(五)监督畜牧相关环节产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畜牧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

(六)监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草原、森林防火和火灾扑救工作,负责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草原、森林火灾调查处理工作;

(七)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草原和森林防火规划及应急预案;

(八)组织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信息,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气象保障工作;

(九)督促落实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安全防御组织管理工作,组织承担气象部门负责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工程竣工验收、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商务(旅游)部门是旅游领域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商贸、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把安全生产纳入现代流通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

(二)监督指导商贸流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牵头监督管理汽车回收拆解、二手车交易市场行业,监督管理成品油流通,依法查处成品油流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参与大型油库安全监管和应急保障;

(四)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法规、政策、标准;

(五)组织落实职责范围内的景区和宾馆饭店、农家乐、滑雪场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布旅游安全预警信息;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督促旅游企业落实建设项目施工、交通、特种设备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七)组织旅行社企业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指导规范其他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

(八)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户外运动休闲旅游安全、户外徒步穿越、汽车越野旅游项目和户外运动俱乐部安全。

兵团商务局(旅游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还应包括:牵头负责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指导工作。

第三十七条 卫生计生部门是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指导伤亡事故医疗救护工作;

(二)监督指导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监督卫生医疗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危险物品和用电、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三)把医疗卫生机构有关设施通过相关安全审查情况纳入拟开办医疗卫生机构审查内容,将医疗卫生机构消毒供应室验收情况和医疗机构用房消防安全检查情况纳入已开办医疗机构年审校验内容;

(四)督促落实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特种设备领域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是食品药品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督促指导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测检验和特种设备相关机构、人员的监督管理,组织权限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在组织实施行政许可、执法检查中,监督药品生产经营者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规定;

(三)把餐饮服务单位的安全生产纳入餐饮服务经营者审查内容;

(四)组织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组织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和生产环节质量监督;

(五)配合开展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和消防产品的市场监管工作,组织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六)对吊销、撤销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依法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注销登记,对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七)组织广告从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广告活动,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是危险废弃物处置领域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危险废物经营资质许可和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督管理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组织或者参与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监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三)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四十条 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是文化、体育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管理所属单位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公共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设施安全运行;

(二)监督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单位建立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

(三)监督指导高危险体育运动项目、文艺演出和规模较大体育比赛活动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户外运动安全;

(四)把文化娱乐场所有关设施通过相关安全审查情况纳入拟开办文化娱乐场所审查内容;

(五)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区文化建设、团场(镇)文化馆和连队文化室建设内容;

(六)组织指导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七)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活动;

(八)依法依规查处利用安全生产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供销系统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指导供销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所属企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行政其他工作部门以及部门管理的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按照批准的“三定”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或者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 社会团体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三条 工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二)组织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拟订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等;

(三)参与和推动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和其他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四)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维护受伤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劳动保护工作,加强劳动保护检查员队伍建设;

(六)将取得安全生产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劳动模范评选范围。

第四十四条 共青团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二)组织宣传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法规知识,维护青年安全生产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妇联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把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理念融入平安家庭创建体系;

(二)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提高妇女安全生产意识;

(三)组织做好妇联管理的幼儿园(所)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维护妇女、儿童安全生产合法权益。

第五章 考核考察

第四十六条 各级党政应当把对下级党政和本级各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纳入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十七条 建立完善各级党政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每2年对本级党政有关部门,以及下级党政进行1次安全生产巡查,必要时可进行专项巡查和随机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巡查结果作为被巡查党政领导班子及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八条 各级党政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对下级党政和本级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履职评定挂钩。

对行政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依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在对各级党政和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文明单位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安全生产情况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按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五十条 党政应当每年向上级党政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本级行政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结合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本级党政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报本级党委组织部。

第五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各部门(单位)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五十二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公开制度。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党政和部门(单位)及其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结果。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五十三条 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未按规定履行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所规定职责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五十六条 对存在本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对存在本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情形的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通报。

第五十七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五十八条 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六十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所规定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政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经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二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本实施细则规定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部门(单位)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由职能接续的部门(单位)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各师市可以制定本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兵团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兵团党委组织部、兵团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六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0 月23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