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安办发〔2015〕4号
各产煤师、兵团国资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全国及兵团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兵团安委会关于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兵团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兵团煤矿“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兵团安委会办公室
2015年3月17日
兵团煤矿“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及兵团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兵团安委会关于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继续深化煤炭行业专项整治,持续开展煤矿“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依据政策,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各类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各类安全隐患,杜绝重特大事故,控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扭转兵团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被动局面。
二、重点范围
以事故多发师和瓦斯、水害、火灾、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煤矿,新建、改扩建、整合技改等煤矿建设项目为重点,在兵团煤炭行业全面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三、主要内容
以宣贯实施新《安全生产法》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99号文、“双七条”规定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兵办发〔2014〕15号)等规定,以打“三非”、防“三超”、治“三违”为重点,继续深化煤炭行业专项整治,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不放松。主要内容是《兵团煤矿“六打六治”打非治违检查表》(见附件1)所列非法违法行为: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的;
(二)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
(三)违反国办发〔2013〕99号文、新兵办发〔2014〕15号文有关规定的;
(四)违反《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和《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的;
(五)违反兵团煤监局《关于兵团所属煤矿全面停产整顿的通知》(兵煤监局发电〔2014〕2号)和兵团安办《关于煤矿全面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兵安办发电〔2014〕14号)有关规定的;
(六)违反兵团煤监局“五条禁令”(兵煤监局发〔2012〕9号)的;
(七)违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图纸管理和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4〕8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尘防治工作防范煤尘爆炸事故的紧急通知》(煤监总煤装〔2014〕8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井下防灭火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4〕72号)有关规定的。
(八)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执法,以及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
(九)其他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的。
四、时间步骤
从2015年5月开始,到10月底结束,利用半年时间集中开展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和制定方案阶段(5月)
各师、各煤矿企业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完善措施。各师于5月底前将工作方案报兵团煤矿“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查,加强重点抽查化集中整治如下:各项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的。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
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按照本方案确定的主要内容,对照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行业技术规范全面、认真、细致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杜绝非法违规行为,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及《兵团煤矿“六打六治”打非治违检查表》、《煤矿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表》(见附件2),上报师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三)全面检查阶段(7月至8月)。
各师要在煤矿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所属煤矿进行全面检查,重点对近几年来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违规违章行为被处罚过的企业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建档,做到边查边纠、边查边改、边查边打击。于8月底前将开展煤矿“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及《兵团煤矿“六打六治”打非治违检查表》、《各师全面检查情况表》(见附件3)报兵团煤矿“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重点督查阶段(9月至10月)。
兵团成立煤矿“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见附件5),将组织对各师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并于10月底前进行总结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兵团煤矿“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在兵团统一领导下,由兵团安监局、兵团煤监局牵头,会同兵团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发改委等部门共同组织,集中开展。
各师也要成立煤矿“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师统一领导下,由安监局牵头,会同投资主管、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共同组织,集中开展。于2015年5月底前将领导小组组成名单报兵团煤矿“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明确职责分工。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和新兵办发〔2014〕15号文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各师、各部门开展煤矿“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职责分工。
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和工作特点,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并于活动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于2015年9月15日前前将书面总结材料及《兵团重点督查情况表》(见附件4)报兵团煤矿“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落实整治措施。各师、各部门要建立重大非法违法行为督办、“黑名单”、约谈警示、“一案双查”等制度。
——建立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备案督办制度。对实施关闭取缔、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按国家规定上限罚款等行政处罚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备案,一案一档,跟踪督办。
——严格实施“黑名单”制度。将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且不整改以及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事故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和通报有关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予以严格限制,并在各类考核中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开展约谈警示。对组织开展行动不力或活动期间发生事故的部门和单位,分级开展约谈警示。强化责任追究,凡发生一次死亡6~9人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兵团要进行约谈,师党政主要领导要向兵团作出深刻检查,并在兵团范围进行通报;发生10人以上重大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各类评先评优和争先进位资格。
——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事故的,在追究企业及其负责人责任的同时,依法追究部门和单位领导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布,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提供非法违法线索,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兵团安委会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0991-2358531;信箱: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36号光明大厦22层兵团安办,邮编830002;电子邮箱:lhb751125@163.com。
(四)加大执法力度。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五)严格责任追究。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
兵团煤矿“六打六治”打非治违检查表
煤矿名称: 检查日期: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检查人(签字) |
1 |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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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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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煤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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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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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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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进行报告、逾期得不到整改。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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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煤矿企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监察,对发现的安全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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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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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效果不达标,高瓦斯矿井未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系统或抽采不达标,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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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高瓦斯矿井或突出矿井未建立瓦斯监控系统,或者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瓦斯超限不立即撤人。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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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有突出预兆的煤矿未停止井下采掘作业,未开展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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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矿井通风系统不可靠,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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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未严格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开采防隔水煤柱。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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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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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防灭火措施。未落实放顶煤开采、防灭火管理及火区封闭和启封有关规定。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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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健全煤尘防治责任体系和管理制度,未落实综合防尘降尘措施。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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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失修,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下井。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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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年产6万吨以上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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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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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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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煤矿在改制期间,经营管理体制未理顺、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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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生产矿井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到2015年底以前9万吨/年及以下能力的小煤矿未能完成机械化改造和采煤工艺改进。新建、改扩建煤矿未采用机械化开采。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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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未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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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未经依法培训合格、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违章指挥。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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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未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未查明井田范围内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并落实防范措施。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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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未严格实行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以及煤矿矿长每月下井低于10次、集团公司党政领导每月下井低于4次。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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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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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未成立专业救护队或未与专业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煤矿企业及矿井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未进行应急演练。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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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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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未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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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开采急倾斜煤层的矿井采用炮掘方式掘进上山小眼。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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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图纸测绘不及时、填绘不准确、标注不完善、管理不规范,以及图纸造假、图实不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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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执法,以及迟报、谎报、瞒报事故。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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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未经逐级验收合格并报经师主要领导签字同意擅自恢复生产建设。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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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其他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的行为。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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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 煤矿分管领导(签字): 检查组组长(签字):
师分管领导(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检查组组长(签字)
兵团督查组组长(签字):
附件2
煤矿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表
一、矿井基本情况 | ||||
1、煤矿(矿井)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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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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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煤矿类别 | 师属□ 团属□ | 4、煤矿状态 | 生产□ 建设□ 改造□ 停产□ | |
5、矿井瓦斯等级 | 瓦斯□ 高瓦斯□ 煤与瓦斯突出□ | 6、煤层自燃倾向性 | 容易自燃□ 自燃□ 不易自燃□ | |
7、开拓方式 | 露天□ 平峒□ 斜井□ 立井□ 混合□ | 8、开采方式 | 炮采□ 综采□ 其它□ | |
9、工作面个数 | 采煤: (个) 掘进: (个) | 10、设计生产能力 | (万吨/年) | |
11、核定生产能力 | (万吨/年) | 12、2014年产量 | (万吨) | |
13、剩余可采储量 | (万吨) | 14、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限: 年 月 日 | ||
15、是否建立救护队 | 是□ 否□ | 16、是否签定救护协议 | 是□ 否□ | |
二、自查自改情况 |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简要情况说明 | 检查人(签字) | |
1、成立领导小组、工作机构并上报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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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工作方案并上报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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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进行自查自改并上报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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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查发现的隐患情况 | 一般隐患: 条 重大隐患: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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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隐患整改完成情况 | 一般隐患: 条 重大隐患: 条 | 一般隐患整改率: %; 重大隐患整改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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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重大隐患“五落实”情况 | 是□ 否□ | 措施□责任□资金□ 时限□ 预案□ |
| |
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 煤矿分管领导(签字): 检查组组长(签字):
附件3
各师全面检查情况表
煤矿名称: 检查日期: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简要情况说明 | 检查人 (签字) |
一 | 检查煤矿开展自查自改情况 | |||
1 | 煤矿是否成立领导小组、工作机构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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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煤矿是否制定工作方案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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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煤矿是否进行自查自改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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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煤矿自查发现的隐患情况 | 一般隐患: 条 重大隐患: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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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煤矿隐患整改完成情况 | 一般隐患: 条 重大隐患: 条 | 一般隐患整改率: %; 重大隐患整改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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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煤矿重大隐患“五落实”情况 | 是□ 否□ | 措施□ 责任□ 资金□ 时限□ 预案□ |
|
7 | 煤矿是否上报自查自改报告 | 是□ 否□ |
|
|
8 | 检查中是否发现煤矿存在(表一)所列情形; | 是□ 否□ |
|
|
9 | 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是否采取措施; | 是□ 否□ | 限期整改□ 停产整顿□停火工品□ 停止供电□ 经济处罚□ 行政处分□ 移送司法□ 提请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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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各师自查情况 | |||
3 | 是否建立备案督办制度; | 是□ 否□ |
|
|
4 | 是否实施“黑名单”制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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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是否开展约谈警示; | 是□ 否□ |
|
|
6 | 是否实行“一案双查”制度;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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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是否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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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分管领导(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检查组组长(签字)
附件4
兵团重点督查情况表
序号 | 督查内容 | 督查情况 | 简要情况说明 | 检查人(签字) |
1 | 师是否成立领导小组、工作机构并上报 | 是□ 否□ |
|
|
2 | 师是否制定工作方案并上报 | 是□ 否□ |
|
|
3 | 师是否组织开展全面检查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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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师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情况 | 一般隐患:条 重大隐患: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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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师督促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 一般隐患:条 重大隐患: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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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师督促重大隐患“五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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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师是否上报全面检查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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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师是否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采取措施; |
|
|
|
9 | 师是否建立备案督办制度; | 是□ 否□ |
|
|
10 | 师是否实施“黑名单”制度; | 是□ 否□ |
|
|
11 | 师是否开展约谈警示; | 是□ 否□ |
|
|
12 | 师是否实行“一案双查”制度; | 是□ 否□ |
|
|
13 | 师是否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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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督查中是否发现煤矿存在(表一)所列情形; |
|
|
|
15 | 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采取了措施 |
| 限期整改□ 停产整顿□ 暂扣证照□ 停火工品□ 停止供电□ 经济处罚□ 移送司法□ 提请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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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签字): 督查组组长(签字)
附件5
兵团煤矿“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名单
组 长:王建新 兵团安监局、煤监局局长
副组长:张 为 兵团安监局副局长
王 津 兵团发展改革委副巡视员
赵世民 兵团工信委副主任
高利民 兵团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潘进武 兵团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解冰峰 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处副处长
曹建坤 兵团工信委煤炭电力处处长
马清义 兵团国土资源局地质勘查中心主任
郭利铭 兵团公安局治安总队副总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兵团煤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张为兼任,联系人:刘洪波,联系电话:0991-2358531,13899802892;办公室成员由各监察室负责人组成,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具体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