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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第一期公示信息

发布时间:23年11月06日 信息来源:兵团应急管理局 编辑:兵团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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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应急管理局

兵团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期间,兵团安委会办公室对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国务院安委会矿山安全帮扶组和兵团2023年危险化学品专项交叉检查发现的57条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截至目前,已完成整改49条,8条正在整改落实中,整改率86 %。

一、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2023年5月,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第八组第二小组对兵团进行了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督导检查和明查暗访,发现1条重大事故隐患,已整改。具体情况如下:

1.塔城市恒泰能源加油加气站未严格按要求落实执行《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查2023年5月14日高处作业票办理中多处未签字而进行作业。整改情况:恒泰能源加油加气站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培训学习,恒泰能源加油加气站对上述未签字人员进行1000元处罚,在公司安全学习会议上做出深刻检查,同时恒泰能源加油加气站举一反三对全站开展作业票使用专项排查,杜绝此类安全隐患。第九师白杨市应急管理局对塔城市恒泰能源加油加气站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行政处罚企业5万元。

二、国务院安委会矿山安全帮扶组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2023年3至8月,国务院安委会矿山安全帮扶指导组对兵团矿山进行帮扶指导,累计发现重大隐患44条,已整改36条,8条正在整改中。具体情况如下:

(一)已整改重大隐患(36条)

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七十二团煤矿机电副矿长蒋定健专业为市场营销;缺机电技术员、采剥生产技术员、地质技术员;区队专职安全员许光辉所学专业投资理财。整改情况:解聘了专业不符合的机电副矿长等安全管理人员,聘请了符合要求的相关管理人员。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七十二团煤矿挖除区的主排水泵站未设置备用电源,属于单回路供电。整改情况:已购置柴油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

3.新疆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号井+733m中央变电所专用回风巷与其他巷道十字交叉布置,施工挡风墙与回风系统隔开。违反《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整改情况:+733m中央变电所专用回风巷对通风系统进行了调整,+733m中央变电所已形成独立通风系统。该隐患于2023年6月8日至9日经第六师应急管理局现场复查验收。

4.新疆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号井东翼+600m八尺巷掘进工作面开口位于东翼集中回风巷,未施工区段石门,掘进工作面人员、煤矸和材料运输经过东翼集中回风巷。违反《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整改情况:已按照《东翼+600m区段运输石门掘进作业规程》,于2023年8月9日完成区段石门施工,施工区段石门长度153米,巷道已完成通风设施构筑、喷浆等全部工程,经矿井自验按方案要求完成整改。2023年10月9日整改情况上报第六师应急管理局,待最后1条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后统一组织现场复查验收、销号。

5.新疆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号井防突科缺少副科长2人,防突队缺少副队长3人,与防突专项设计中劳动定员不符。违反《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整改情况:防突科配备2名副科长,选拔了3名防突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职工为防突队副队长,并修订完善“一通三防”组织机构文件,明确了防突科、防突队相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职责,进一步健全完善了防突管理的相关制度,可以有效保证矿井防突管理工作的开展。该隐患于2023年6月8日至9日经第六师应急管理局现场复查验收。

6.新疆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设置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和技术负责人,造成矿井编制的《新疆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号井2023年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和《采区防突专项设计》等区域防突措施,以及《区域效果检验报告》无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矿井每月复审的防突措施检查记录,无法向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汇报。违反《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整改情况:山西平遥县兴盛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号井的上级公司,履行煤矿上级公司安全管理职责,总工程师董云胜为上级公司技术负责人,聘任洪武为上级公司防突副总,并配备3名专业技术人;《2023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和《采区防突专项设计》等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效果检验报告》及每月矿井防突措施检查记录,已经重庆研究院审核把关后,由上级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该隐患于2023年6月8日至9日经第六师应急管理局现场复查验收。

7.新疆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号井中大槽上覆有多层煤层,30-65m范围内存在一层米尺槽,煤层厚度稳定,煤层平均厚度1.63m;八尺槽下部30-43m范围有一层三尺槽,煤厚1.89m,矿方未对上述煤层赋存情况开展保护层开采可行性论证。违反《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整改情况:委托重庆院制定了煤层瓦斯参数测定测点布置说明,明确了布孔设计;井下、地面已钻孔施工并取样,根据取样测试结果由重庆院出具了《新疆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号井保护层开采可行性论证报告》,并经重庆院总部及矿井审核通过,经矿井审核自验完成整改。2023年10月9日整改情况上报第六师应急管理局,待最后1条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后统一组织现场复查验收、销号。

8.新疆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号井中大槽煤层实测瓦斯压力1.51MPa。西翼+676m中大顶板巷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且设计抽采钻孔7个,实际施工5个。违反《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整改情况:矿井立即停止了该工作面的掘进,在+676m中大槽西翼施工3组9条考察钻孔,对中大槽煤层瓦斯抽采半径实施考察,并对每条钻孔测试了瓦斯含量,根据参数测定情况,由重庆研究院大黄山煤矿技术服务项目部编制了《一号井西翼+676m中大顶板巷未掘区域区域底板措施巷施工方案》,矿井复工后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措施效果检验合格后再实施该巷道掘进。2023年10月9日整改情况上报第六师应急管理局,待最后1条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后统一组织现场复查验收、销号。

9.新疆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号井地面东西风井主通风机电机型号为YBFe335L1—8、YBFe315L2—8;主斜井第二部带式输送机电机型号为YB2-355-L1-4,属于《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三批)》中的淘汰设备。违反《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十)项规定。整改情况:矿井西风井1#风机电机4月1日完成更换,东风井1#风机电机4月29日完成更换;皮带机电机5月16日已更换完成。该隐患于2023年6月8日至9日经第六师应急管理局现场复查验收。

10.新疆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号井井下使用2台调度绞车用于斜坡道提升,该调度绞车刹车装置为闸带式,属于《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四批)的通知》中禁止使用的提升设备。违反《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十)项规定。整改情况:矿井已将斜坡道提升的2台调度绞车进行了拆除,更换为JYB-70*0.5PYC型变频控制运输绞车,该绞车为新型运输绞车,具有变频调速功能,工作制动为电力液压块式制动器,安全制动为卷筒上钳盘式液压制动,制动力矩大,安全可靠。该隐患于2023年6月8日至9日经第六师应急管理局现场复查验收。

11.新疆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号井地面35kV变电所采用2台容量分别为6300 kVA和5000 kVA变压器同时向井上下生产负荷供电,若其中1台变压器受设备故障等因素影响停电时,另外1台变压器不满足向井上下生产负荷供电。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整改情况:矿井地面35kV变电站增容改造工程于7月初全部完成。2023年10月9日整改情况上报第六师应急管理局,待最后1条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后统一组织现场复查验收、销号。

12.哈密镜儿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镍矿井下未实现双电源、双回路供电;965m中段变压器室只设一台干式变压器,不符合双回路供电要求。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7.1.1规定。整改情况:已购1200KW柴油发电机安装在变电所附近;采用WD-MYJY33-8.7/10(25-300)mm2型电缆已安装至1005m中段马头门;另外一台变压器设在1005m中段马头门变电硐室,1005中段马头门变电硐室复工后掘进。

13.新疆安开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哈密镜儿泉铜镍矿项目部未配置通风专业技术人员,任命牛兴军为项目部机电工程师,但其未取得机电类中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不具备任职资格,且兼电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刘世兵、李文峰、黎虹、唐海生又为哈密镜儿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爆破作业人员,刘世兵未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哈密镜儿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镜儿泉铜镍矿采掘工程施工组织方案》中提升机操作工定员9名(实际配备8名),电焊工(支护)定员4名(实际配备3名),配备电工2名(其中1名由专职机电技术人员兼任);未依法为技术人员段文宪,特种作业人员王儒荣、胡金芳等缴纳社会保险。违反《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和《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十九款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第二十八款第2项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新疆安开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下发项目部通风专业技术人员牛兴军解聘文件;项目部现任命李文峰、冯忠兵、黄作财为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持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任命刘世兵为项目经理助理;黎虹为矿山爆破员、唐海生为矿山爆破安全员;提升机操作工(1人)、电焊工(1人)、电工(1人)已参加培训;新疆安开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为技术人员段文宪、王儒荣、胡金芳缴纳社会保险。

14.哈密镜儿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镍矿井上下对照图矿区界限坐标、地表移动带范围与实际不一致。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4.1.10条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第四款第5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哈密镜儿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色地质勘察局地球物理探矿队对矿区地质地形图重新测绘,出具哈密镜儿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镜儿泉井上下对照图及1:2000地形图。

15.哈密镜儿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镍矿923分层采场设计未进行需风量计算、设备选型和设计风流方向,无法保证工作面风速、风量、风质符合国家标准。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 通风系统》(AQ 2013.1—2008)第5.2条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第二十条第4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923m分层充填采场采矿单体设计内容中增加需风量计算、设备选型和设计风流方向等内容,并确保工作面风速、风量、风质符合国家标准。

16.哈密镜儿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镍矿3#回风斜井主扇电源使用S9型变压器、井下1090m中段主运输巷低压配电柜和开关、1090m至1079m中段斜坡道底端临时水仓潜水泵、1005m中段3#封堵墙对面浅水窝水泵、1005m中段石门巷水沟水泵、925m中段自救硐室内电脑和饮水机、965m中段饮水机和溜井防尘盖卷扬机电动机等均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4.1.7条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第二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925m中段自救硐室内电脑、饮水机、965m中段饮水机等非矿安产品已拆除处理各中段主运输巷低压配电柜和开关已更换;3#回风斜井主扇电源变压器、1090m、1005m、965m、925m中段潜水泵已更换。

17.哈密镜儿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镍矿矿山技改工程主排水系统由一段集中排水变更为二段接力排水,西安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出具了工程设计变更单,未经再次批准。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4.6.4条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第二十七款第1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已向第十三师新星市应急管理局提交工程变更设计申请,十三师新星市应急管理局已做补充批复。

18.哈密镜儿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镍矿矿尾矿库2022年度调洪验算计算书由新疆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出具,未在汛期前完成。违反《尾矿库安全规程》(GB 39496-2020)第6.4.2的规定,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八款的规定,判定为重大隐患。整改情况:铜源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已根据尾矿库实际情况进行调洪演算,验算结果为哈密镜儿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镍矿尾矿库调洪库容满足100年一遇的洪水。

19.哈密镜儿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镍矿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计定员3名,实际配备2名,尾矿工定员8人,实际配备4人。违反《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第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十九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根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在原有管理架构上增补了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增补4名尾矿作业人员,已满足要求。

20.哈密天隆镍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镍矿井下部分高低压开关柜无矿安标志,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第一条第二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已更换各中段马头门和井下各变电硐室高低压配电柜。            

21.哈密天隆镍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镍矿2号井、回风井为箕斗提升,井架内无过卷挡梁及主井过卷段内未设置罐笼防坠装置,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二十二条第三款,判定为重大隐患。整改情况:2号井、回风井井架内的过卷挡梁已用14mm工字钢制作安装到位;主井1020水平以上井筒内已安装完成防坠装置,430水平以下井筒内已安装完成缓冲装置,可以有效起到罐笼和平稳锤过卷防坠和过放缓冲保护作用。

22.哈密天隆镍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镍矿井下部分高压电缆为非阻燃电缆,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第一项第二条,判定为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公司已聘请专业安装队伍更换安装低卤无烟高压电缆,目前低烟无卤电缆已安装完成。

23.哈密天隆镍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镍矿监控系统使用的摄像头无矿安标志,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第一项第二条,判定为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公司共购买40台矿安标志的防爆摄像头,对井下各中段马头门、主水泵房、主溜井、变电所等重点部位、人员作业密集场所全部进行了更换。

24.哈密天隆镍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镍矿主井、3号井罐笼井提升人员的罐笼安全门、阻车器未与提升机闭锁;矿山运输中段马头门及井口未设置罐笼承接摇台。,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第二十二条,判定为重大隐患。整改情况:主井、3号井各中段马头门阻车器、安全门已分别实现与提升机闭锁,主井1020、430中段进车侧已安装简易承接摇台。

25.哈密天隆镍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镍矿分管安全副矿长魏福勇为高中学历,不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安全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分管生产副矿长李东旭兼任技术部部长。违反《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第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第三十二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综合管理中心已下发解聘文件,解聘魏福勇安全副矿长职务,安全副矿长由刘建国担任;解聘李东旭技术部部长的职务,只担任生产副矿长职务。

26.哈密天隆镍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镍矿专职通风技术员龚建新具有矿山机电专业大专学历,不具有通风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不符合《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第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第三十二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综合管理中心已下发解聘文件,解除龚建新通风技术员岗位,聘任李棒为专职通风技术员,履行通风技术员岗位职责。 

27.新疆中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天隆镍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未配备采矿、通风专职技术人员,机电技术人员张兴乾兼低压电工又参与天隆镍业有限责任公司爆破相关工作;仅配备了1名通风工、1名电工、8名提升机操作工,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能满足正常生产需求;新疆中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为地质技术员苏必团、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舒敬平、特种作业人员张芙蓉、莫红卫等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曾程雄、苏必营,专职机电技术员张兴乾、分管负责人苏海君、任红兵等人以及苏中淼等特种作业人员社会保险均在天隆镍业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曾程雄、专职机电技术员张兴乾、任红兵、蒋万英等分管负责人又在天隆镍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爆破作业。违反《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矿安〔2021〕55号第八条和《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第五条第十九款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第二十八款第2项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中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下发文件,任命邱海涛为中玺项目部采矿技术员、苏海军为通风技术员,审核两人任职条件符合规范要求;机电技术员张兴乾已不再担任电工及参与爆破相关工作;矿山正常生产至少需要3名通风工、2名电工、10名(主井4人、三号井4人、2号井2人)提升机操作工,目前新增通风工宋学文、蒲友明两人已通过培训取证考试;现有已取证提升机操作证人员16人(提升机司机10人、信号工6人),新增刘翠霞、翟桂花两人已通过培训取证考试;新疆中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为技术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人依法办理缴纳社会保险;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曾程雄、专职机电技术员张兴乾、任红兵、蒋万英等分管负责人已转移在天隆镍业有限责任公司社保,不再从事爆破作业。   

28.哈密天隆镍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镍矿主井提升机(兼提升人员)仅有一趟电源线和一套变压器、3#竖井(兼提升人员)和主排水泵均仅有一趟电源线和一台变压器。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7.1.5条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第二十四款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已购买一台1000KW的柴油发电机和变压器,安装在主井提升机房旁边,作为主井提升机、主排水泵一级负荷备用电源;3号井目前有一台600KW的发电机和变压器,可以满足3号井提升绞车一级负荷备用电源主排水泵更换两趟电源线和两台KSG-315/10.4变压器。

29.哈密天隆镍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镍矿3#竖井提升机过卷保护和松绳保护失效,过卷段未安装防坠器;主井和3#竖井电源控制柜不具备安全保护功能,在提升机保护设施动作的时候不能切断主电机电源。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6.4.4.15、6.4.8.11和6.4.8.13条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第二十二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3号竖井提升机过卷保护和松绳保护装置已恢复,已能实现过卷和松绳保护;3号竖井电源控制柜已利用现有的分励脱扣断路器,进行电控改造后,已实现保护装置动作时能够切断电源,主井已购买带有自动保护装的配电柜;3号竖井过卷段防坠器已安装到位。

30.哈密天隆镍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镍矿470-82线变电硐室内安装跌落式熔断器,430中段巷道口设有砂轮机,470m中段、430m中段安装有8台非矿安36V照明变压器、30余台非矿安照明灯电源开关。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4.1.7条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第二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已拆除430中段巷道口砂轮机及470中段、430中段非矿安36V照明变压器17台;已拆除470-82线变电硐室跌落式保险,更换为高低压进出线柜。  

31.哈密天隆镍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镍矿无矿区水文地质剖面图,井上下对照图未标注地表轨道运输系统、尾矿库、选矿厂、办公楼等。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4.1.10条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第四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已由技术部绘制最新水文地质平、剖面图;技术部已完善井上井下对照图,对地表轨道运输系统、尾矿库、选矿厂、办公楼等构筑物一一对应上图。

32.哈密天隆镍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镍矿矿山有多个在用中段,仅580m中段、470m中段回风巷设置了反向风门,不具备反风试验条件。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6.6.3.3条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第二十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根据通风设计及反风试验要求,已在810中段、580中段、530中段、470中段等处设置并安装8处反风风门,调节风门3处,符合反风条件;经4月22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反风演练,结果显示反风效果达到正风效果的64.14%,符合规范要求。

33.哈密天隆镍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镍矿2023年2月21日任命马腾宇、石忠庆为尾矿库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马腾宇兼选矿车间主管、石忠庆兼选矿车间磨浮班副班长,且石忠庆近四个月请假一直不在岗;尾矿工实际需要4名,仅配备了3名,其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石忠庆又兼尾矿工,对其定岗定责不清;未按规定配置专职技术人员。违反《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第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十九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公司已下发解聘任通知,解聘马腾宇选矿车间主管职务,取消石忠庆选矿车间磨浮班副班长职务,重新聘任马腾宇、刘长东为尾矿库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已报名培训取证,现有持证尾矿工三人,另新增苑新行为尾矿工,已报名参加培训、取证;已任命王明玺为尾矿库技术员,任职条件符合规范要求。

34.新疆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为哈密天隆镍业有限责任公司镍矿出具的2022年度调洪验算计算书(2022年7月),未附尾矿库现状平面图,未列出水量平衡法公式。违反《尾矿库安全规程》(GB 39496-2020)第6.4.2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八款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公司技术部对尾矿库进行实测,补充尾矿库现状平面图,并由新疆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哈密天隆镍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山东铜镍矿选矿厂尾矿库2022年度调洪演算计算书情况说明》,另委托原设计单位新疆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2023年度汛期前尾矿库调洪演算并出具了《哈密天隆镍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山东铜镍矿选矿厂尾矿库2023年度调洪演算计算书》。

35.库尔勒金川矿业有限公司塔什店二井田煤矿瓦斯管理制度规定“掘进工作面迎头及回风流均纳入瓦斯检查范围”,查阅2023年4月2日矿井瓦斯检查日报表发现,无E8104下顺槽措施巷掘进工作面及E8104下顺槽掘进工作面(停掘)回风流处瓦斯检查记录;现场检查时,E8104下顺槽措施巷掘进工作面及E8104下顺槽掘进工作面(停掘)回风流处均未设置瓦斯检查牌板。整改情况:在E8104下顺槽措施巷掘进工作面及E8104下顺槽掘进工作面(停掘)回风流设置瓦斯检查牌板,按照瓦斯检查制度每班进行检查。

36.库尔勒金川矿业有限公司塔什店二井田煤矿E8202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巷道来压,扩帮降底工程量较大,为保障工作面正常生产,综采区每班有标准化人员在E8202上、下巷进行扩帮降底作业,存在超过定员20%的情况。E8104上下顺槽检修班、运料班与生产班人员交叉作业时存在超过定员20%的情况。整改情况:综采区立即调整人员和班次安排,保证工作面每个班组不超过限员规定人数;E8104上下顺槽6个生产班各8人,E8104上下顺槽检修班调至中班,标准化班调至夜班,其余修理工、电工等后勤人员调至早班,保证掘进工作面每个班组不超过16人。

(二)未完成整改重大隐患(8条)

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七十二团煤矿与相邻豫兴煤矿(已关闭)应留设40米矿界煤柱,未在采剥平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上填绘;现场检查发现至少两处互相相通,未查明相邻矿区豫兴煤矿(已关闭)采空区积水情况。整改情况:目前该矿全面停产,整改工作暂停。未完成整改。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七十二团煤矿《火区采空区灾害治理方案设计》确定地表胡吉尔台河进行改造,未编制改道专项设计;该河流至今未进行改道,未留设防隔水安全煤柱,自行留设8米宽的坝体,坝体约100米有渗水现象。整改情况:目前该矿全面停产,整改工作暂停。未完成整改。

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七十二团煤矿挖除区下伏c1煤层,煤厚2.46~25.71米,平均煤厚15.85米,由原3万吨/年矿井开采并形成采空区,矿方未对C1煤层采空区位置、大小、积水等情况进行探查。整改情况:目前该矿全面停产,整改工作暂停。未完成整改。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七十二团煤矿设计露天边坡台阶高度10m,现场检查未按设计形成台阶;设计露天平盘宽度为16m,实际10m;露天边坡最终边坡角36°,现场检查露天边坡东南侧帮坡角约60°,南侧大部分地段接近90°,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整改情况:目前该矿全面停产,整改工作暂停。未完成整改。

5.新疆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号井+676m-+730m中大顶分层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瓦斯抽采量统计不准确;预抽区域煤炭储量计算未包含底分层煤炭储量;抽采钻孔差异性系数计算错误;未对钻孔轨迹进行分析;井下检查东翼+676m中大运输巷本煤层钻孔,多个钻孔因抽采浓度低已截断,无法实现卸压抽采;东翼+676m八尺运输巷施工的中大底分层穿层钻孔,参数设计不合理,导致抽采浓度低;设计顶分层施工9个钻孔、底分层施工8个钻孔,现场检查发现底分层施工钻孔数少于设计钻孔数量。整改情况:正在整改中。根据重庆院项目部初始制定的《东翼+676m-+730m中大槽底分层瓦斯抽采技术方案》,第一阶段+676m八尺巷设计的对应采面切眼以西300m范围内钻孔已施工施工抽采钻孔43组571条,累计钻孔进尺32091m,并对钻孔实施了轨迹测量,安装流量计,定期对单孔负压、瓦斯浓度等进行了测定。正在整改中。

6.哈密镜儿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镍矿20113月出具的尾矿库初步设计安全专篇,选矿厂规模为12万t/a,目前生产规模为18万t/a。原设计为上游式尾矿筑坝,实际为一次筑坝。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定为重大隐患。整改情况:推进中。公司已委托铜源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冶金行业(冶金矿山工程)专业甲(A113000261))提供重大变更设计。

7.新疆天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山煤矿小沟分矿四号斜井完成改制后,未变更采矿许可证。整改情况:整改中。目前正在开展矿业权招拍挂工作,预计2024年4月完成。

8.新疆天业仲华矿业有限公司呼图壁县东沟煤矿为低瓦斯矿井,未每2年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最后一次鉴定时间为2020年10月。整改情况:整改中。目前停产,需生产后组织进行鉴定工作。

三、兵团2023年危险化学品专项交叉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2023年6月5日至10日,按照《关于开展兵团2023年危险化学品专项交叉检查工作的通知》安排,对五家渠市三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新疆新业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查出重大事故隐患2项,已整改完成。具体情况如下:

1.五家渠市三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外包单位山东四方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高处安全作业票20230528-2中,作业人员宋金鹏未取得高处作业证,在12米处高度实施动火作业。整改情况:第六师五家渠市应急管理局对山东四方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行政处罚企业2万元;对五家渠市三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进行约谈。五家渠市三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有关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了处罚。

2.新疆新业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外包单位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施动火作业,动火安全作业证0022088,作业人员王东良无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整改情况:第六师五家渠市应急管理局对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行政处罚企业5万元,个人1500元;对新疆新业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进行约谈。新疆新业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对有关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了处罚。

2023年6月6日至8日,按照《关于开展兵团2023年危险化学品专项交叉检查工作的通知》安排,对新疆天智辰业化工有限公司和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查出重大事故隐患2项,已整改完成。具体情况如下:

1.新疆天智辰业化工有限公司汽化炉9楼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整改情况:按照2台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第八师石河子市应急管理局对新疆天智辰业化工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行政处罚企业2万元。

2.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191罐区压力液位显示屏故障未显示,设计为正压送风防爆系统,现场正压送风未投用。整改情况:罐区压力液位显示屏已修复,正压送风系统正常投用。第八师石河子市应急管理局对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对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各行政处罚1万元。

2023年7月4日至6日,按照《关于开展兵团2023年危险化学品专项交叉检查工作的通知》安排,对新疆元昊新能源有限公司、新疆元瑞圣湖有限公司、新疆绿斯特煤化工有限公司、巴里坤天汇利能源有限公司、哈密昱鑫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检查,查出重大事故隐患8项,已整改完成。具体情况如下:

1.新疆元昊新能源有限公司编号为2023-0604-001的动火作业票中分析人未签字,编号为2023-0604-001的临时用电作业票中监护人、安全交底人、用电单位审批人、完工验收人为同一人王玉会;三号配电室设置临时电风扇降温,未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整改情况:已对特殊作业岗位人员开展培训,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的要求,规范特殊作业过程管控,加强特殊作业票管理,杜绝类似错误发生。第十三师新星市应急管理局对新疆元昊新能源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行政处罚企业2万元。

2.新疆元瑞圣湖有限公司罐区为三级重大危险源,多处电气、仪表电缆接线失爆,电气穿线管未固定;防爆区多台煤气风机漏油运行,电机接线失爆,存在带病运行现象,15号推焦机接线失爆,电机外壳未有效固定,基础未进行二次灌浆;防爆区煤气风机旁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安装高度设计为40cm,现场实际安装高度超过80cm,报警仪接线失爆,报警未记录处理;煤气废水处理电机为非防爆设备。整改情况:一是对全厂范围内设备设施开展大排查,核查设备漏油、接线、接地不规范等问题,对失爆、漏油等问题立查立改,目前更换漏油煤气风机;二是已对推焦机电机外壳进行固定;三是针对煤气风机旁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安装高度过高,按照规范重新安装至合理高度;四是对有毒有害气体告警及时排查原因,如实记录告警情况,尽快处理告警;五是已将煤气废水处理电机更换为防爆电机。第十三师新星市应急管理局对新疆元瑞圣湖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行政处罚企业3万元。

3.新疆元瑞圣湖有限公司编号为1354的二级动火作业许可票存在涂改现象,所有动火作业票中分析人与批准人为同一人签字,签字人为师鹏,受限空间作业票中分析人、编制人、安全教育人、审批单位负责人、完工验收人均为同一人签字,签字人为王伏国或师鹏、裴意光。整改情况:一是企业内部已开展多轮全员培训,重点针对《危险化学品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内容开展培训。二是举一反三,以本次检查发现特殊作业票存在的问题为典型案例,对特殊作业工种加强考核,规范作业票填写,杜绝类似错误再次出现。第十三师新星市应急管理局对新疆元瑞圣湖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行政处罚企业3万元。

4.新疆绿斯特煤化工有限公司8号罐区为四级重大危险源,电动切断阀、热电阻接线多处失爆。手阀前法兰螺栓不满丝,后法兰螺栓未上全。6号罐采用非标准隔离盲板。1号煤焦油罐紧急切断阀的根部手阀处于关闭状态。整改情况:一是对全场开展电气接线隐患排查,发现存在接线失爆问题立查立改;二是对手阀等部位的法兰螺栓开展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法兰螺栓已规范上紧至满丝状态;三是已更换6#罐非标盲板及水封井盖板;四是已对罐区、装置区的阀门开展重点检查,加强涉及关键阀门操作管理,对重要部位的常开、常闭阀门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第十三师新星市应急管理局对新疆绿斯特煤化工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行政处罚企业5万元。

5.巴里坤天汇利能源有限公司炭化炉2楼有人员操作未设置气体检测报警仪,炭化炉煤炭入炉层人员经常操作行走的室内区域未设置气体检测报警仪。整改情况:一是已对气体检测报警仪不足的地方全面检查,对需增加的气体检测报警仪数量进行摸底;二是确保人员经常操作行走的室内区域气体检测报警仪有效覆盖,目前已将缺少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安装到位。第十三师新星市应急管理局对巴里坤天汇利能源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行政处罚企业10.5万元。

6.巴里坤天汇利能源有限公司二期炉底乙炔瓶和氧气瓶混装,未单独存放,且乙炔瓶未装阻火器。整改情况:一是加强对焊接工人教育培训,强化特殊作业现场管理制度的学习,加强乙炔气瓶管理知识的学习;二是加强动火作业现场管理,严格焊接特殊作业票制度落实,落实动火作业全过程监护人在场制度,加强气瓶管理,对气瓶阀门、压力表等装置定期检修保养。三是已对乙炔气瓶安装阻火器,并要求气瓶定点定置存放,已将乙炔气瓶和氧气钢瓶分别单独存放。第十三师新星市应急管理局对巴里坤天汇利能源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行政处罚企业10.5万元。

7.巴里坤天汇利能源有限公司2#氨水泵电机是非防爆电机,1#氨水泵电机接线头失爆,且两台电机未接地。整改情况:一是已将2#氨水泵电机更换为防爆电机,新电机型号为;二是已对1#氨水泵电机接线头重新接线,消除失爆的风险;三是已对两台电机进行有效接地。第十三师新星市应急管理局对巴里坤天汇利能源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行政处罚企业10.5万元。

8.哈密昱鑫气体有限责任公司编号为YX20220605YX20220519的一级登高作业票监护人、安全教育人、作业单位负责人均为王磊,风险辨识不全,编号为YX20220519的一级登高作业票存在涂改现象。整改情况:一是规范加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提高安全管理队伍整体素质,认真分析公司存在的隐患薄弱点和死角、盲区;二是已对特殊作业岗位人员开展教育培训,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的要求,规范特殊作业过程管控,加强特殊作业票管理,杜绝类似错误发生;三是加强特殊作业现场管理,严格规范特殊作业票责任人签字,通过严格考核,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第十三师新星市应急管理局对哈密昱鑫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行政处罚企业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