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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兵团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16年07月28日 信息来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编辑: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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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兵安发〔2016〕8号


各师安全生产委员会,兵团机关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兵团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企业诚实守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要求,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7月18日

















兵团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兵团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企业诚实守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要求,现就加强兵团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实现企业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保安全”转变,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管理制度

  (一)企业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采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失信行为信息的采集部门(以下简称“信息采集部门”),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失信行为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失信行为信息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应的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相应的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录入本部门资信管理系统。

  基础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信用代码、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行政执法文书等要素,其中:事故信息应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等级、事故简况、死亡人数、职业病患者人数;事故隐患应包括隐患等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浓度或强度,整改时限、整改落实情况等要素。

  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企业拟纳入失信行为管理的理由,企业可以陈述、申辩。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企业可向失信行为管理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复核审查。

  (二)企业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管理。对照“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划分标准”,将企业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划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3个等级,按照分级和属地原则进行管理,管理期限为自审定之日起1年。

  师(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管理安全生产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

  兵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管理安全生产严重失信行为,并将其纳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纳入省级管理的“黑名单”,必须同时纳入企业所在地的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管理。

  省级“黑名单”管理部门,应将纳入管理的“黑名单”相关信息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和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黑名单”管理期限,自公布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

(三)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划分标准:

   ⒈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安全生产一般失信

  (1)已取得相关证照,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的换证、备案或变更的;

  (2)未按要求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的;

  (3)被处以警告行政处罚的;

  (4)已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但未按规定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5)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求的;

  (6)未开展职业病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的。

  ⒉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安全生产较重失信

 (1)企业同时存在两项及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

(2)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3)未做到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落实五到位”的;

(4)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5)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安全生产隐患到期整改率未达100%的;

(6)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7)发生人员重伤责任事故的。

  ⒊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

(1)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

(2)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擅自组织生产、经营或建设,无证、证照不全(失效)、违法发包或者出租、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超载超限超时运输、恶意逃避监督检测或强制性检验等非法违法行为的;

(3)被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发生妨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安全监管公务的行为,逾期或拒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指令的;

(5)存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仍然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6)未按规定报告事故信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7)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不按时为职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的;

(8)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安全生产失信企业行为修复

     (一)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应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未再发生失信行为的,管理期限结束后,可以向相应的失信行为管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在接到企业信用修复申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修复的结论,同意修复的应移除失信名录,不同意修复的应向企业说明原因。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移出“黑名单”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二)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发现其管理的企业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或划分的失信等级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四、企业安全生产失信惩戒

  负责企业安全生产 “黑名单”管理的部门,应将企业 “黑名单”企业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同级发改、财政、国土、环保、住建、工商、人民银行、证监、保监、银监、投资等部门及相关单位,并录入兵团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一)对安全生产守信企业给予激励。对安全生产守信企业,各级有关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应当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1.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等工作中开辟“绿色通道”,给予优先办理;

  2.在各级各类评先评优表彰中,对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3.在其新增项目核准、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政府采购、项目竞投标、政策性资金投入和财税政策扶持等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4.相关金融机构应在其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中给予支持,保险机构可根据守信企业信用状况,依法降低其保险费率;

  5.其他依法应采取的激励措施。

  (二)对出现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企业给予惩戒。企业发生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属地监管,相应的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应把安全生产失信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在管理期限内,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不定期安全专项抽查;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半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

  3.在各级各类评先评优表彰中,对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4.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在管理期限内参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公共服务项目中,涉及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中,申请办理资质评定、项目审批、用地审批、申报、升级、验证、免检(审)、出口货物退(免)税等事项中,以及给予政策优惠和资金扶持等工作中,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