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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发布时间:26年01月26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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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结合兵团实际,兵团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25日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件btyjajc@163.com反馈至兵团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附件: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2.征求意见表

 

                                兵团应急管理局

                              2026126

                                                              (联系电话0991-2358536

附件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等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兵团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和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其他化工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

(二)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工艺技术或者设备的适应性试验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行建设单位申请、应急管理部门分级负责实施的原则。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 兵团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兵团辖区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跨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

)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涉及硝化、过氧化、重氮化、氟化、氯化5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建设项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条 师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师市辖区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建设项目除涉及硝化、过氧化、重氮化、氟化、氯化等5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

(二)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三)师市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

第六条 兵团应急管理局可以将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师市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审查结果由兵团应急管理局负责;生产剧毒化学品以及涉及硝化、过氧化、重氮化、氟化、氯化5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或跨区域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师市应急管理部门不得将负责实施和受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实施。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出具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等文件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中所有评价应明确结论,最终结论明确为“符合”或“不符合”,不得附带任何前置条件。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其中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项目所在范围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证)(复制件);

(四)依法取得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第十条应急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资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建设单位当场更正。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

应急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申请,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总图、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方面不少于5人(工业气体、油漆、涂料、加油站等工艺较为简单的不少于3人)的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负责审查、核查的人员应当如实提出对建设项目申请文件、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书面意见并签署姓名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应急管理部门的审查、核查意见,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文件、资料和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应急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必要时聘请专家,或者委托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核,负责复核的人员或者部门应当如实提出复核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为年。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一)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报告评审要点清单列明的其他不予通过的情形。(见附件2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五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存在一类变更情形之一的(见附件1),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或者根据变化情况进行补充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对策措施和建议,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3066要求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各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八条应急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资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建设单位当场更正。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

应急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总图、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方面不少于5人(工业气体、油漆、涂料、加油站等工艺较为简单的不少于3人)的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负责审查、核查的人员应当如实提出对建设项目申请文件、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书面意见并签署姓名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应急管理部门的审查、核查意见,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文件、资料和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应急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必要时聘请专家,或者委托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核,负责复核的人员或者部门应当如实提出复核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三)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疆生产建设兵团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评审要点清单列明的其他不予通过的情形。(见附件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二十三条 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存在二类变更情形之一的(见附件1),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修改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或者编制相应的变更资料,向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审查。审查通过前应中止项目建设,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存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变更情形及审查要求中三类变更情形的(见附件1,企业应委托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自主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对设计变更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评审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相关变更资料和评审意见存档备查,建设期间实施的还应纳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范围。

申请变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章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工艺技术提供方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试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二)投料试车方案;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安全问题的对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试生产(使用)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队伍建立及组织演练情况;

(五)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

(六)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和人员定位、特殊作业审批与作业管理等系统建设应用及接入落实情况;

(七)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八)工艺技术提供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五方会签意见;

(九)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投入试生产(使用)。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

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且不超过1年。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时间不少于3个月。建设单位应在试生产(使用)前10日内将试生产方案,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外聘专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试生产方案和试生产条件的签字确认意见等事项书面报告属地化工园区和师市应急管理部门。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截止日期10日向所在地师市应急管理部门、化工园区报送书面延期报告,说明延期的原因和延期时间。

试生产1年后仍不能稳定生产或者不具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使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相关专家分析原因,落实相关问题的具体整改措施,按照本章的规定重新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向所在地师市应急管理部门、化工园区重新报送并说明原因和整改情况,并重新组织试生产。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的建设项目施工情况;

(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

(三)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五)施工变更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对现场和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检查,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一)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以及全套竣工图纸资料;

(二)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三)设计单位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以及设计变更情况的相关书面资料;

(四)经审查通过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五)经专家论证通过的试生产方案;

(六)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十)安全设施法定检验检测报告或证明文件;

(十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十)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十)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十)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将验收活动的组织准备情况以书面形式提前告知属地师市应急管理部门和负责安全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抽查。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五)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

(八)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九)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文件、材料,并组织现场检查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形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将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存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

第六章 安全审查规定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负责其合同设计范围内的专篇编制,不应委托其他单位代为编制。建设项目由两个以上设计单位分工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总体设计单位出具总平面布置图,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总说明并明确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总体符合性,每一个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设计范围编制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三十四条 分期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分期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统筹规划和建设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以满足各期装置(设施)的安全生产需要。

建设项目分期方式和内容应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一致,并有充分合理的分期理由。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以分期建设的名义擅自将中间产品变更为产品,或将关联装置、设施变更为独立运行的装置、设施。不得通过拆分项目、变通企业性质等手段规避法规标准适用范围。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依据《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三十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建设项目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相关单位,聘请专家参加审查工作。所聘专家应当针对建设项目特点,涵盖总图布置、工艺技术、设备管理、电气仪表和安全管理等专业,且不得与建设单位以及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安全评价等单位存在利害关系。

建设项目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化工园区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相关阶段的工作。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的单位,应当指派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报告编制人重点专业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参加或者协助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相应阶段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通过安全条件审查之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有关变更的协议(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其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制件)、有关变更的协议(合同)、原建设单位的决策机构决议等材料报送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对相关材料审查确认后,可将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有关文书、资料的建设单位名称更改为变更后的建设单位。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 应急管理部门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参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有关人员和专家要保守国家秘密和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 已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意见。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安全审查的,应当予以撤销。

建设单位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办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予以处罚。

四十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监督检查,依据《办法》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并将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及时通报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部门。

四十一 师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制定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对未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未按试生产方案进行试生产或者超出试生产期限进行试生产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四十二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予通过,给予警告,并自应急管理部门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自应急管理部门撤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四十三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台账、档案(包括纸质和电子版)及其管理制度,并及时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通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四十四条师市应急管理应当在每年131日前,将本师市辖区内上一年度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报告兵团应急管理局。

兵团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215日前,将上一年度兵团辖区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报告应急管理部。

 附则

第四十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一)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

(二)新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

第四十 本实施细则所称改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一)企业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的;

(二)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

第四十 本实施细则所称扩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一)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但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

(二)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相同,但生产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

第四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是指穿越(埋地、地面和架空等)厂区外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第四十 本实施细则施行后,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发生变化的(已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除外),原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情况及档案移交根据本实施细则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

五十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变更情形及审查要求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报告评审要点清单

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评审要点清单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安全风险防控要点清单

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风险防控要点清单


附件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变更情形及审查要求

 

拟对已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进行变更的,应按照一类(即最高等级变更)、二类、三类、四类变更情形,确定变更等级,履行相应的变更程序。同一变更事项包含多个变更情形的,按照就高原则确定变更等级。建设项目不得通过拆分变更事项、模糊表述等方式规避变更管理要求,不得通过设计变更程序变相增加产品产能或更换产品。涉及需开展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开展。

1一类变更

1.1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一类变更:

1.1.1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主要指周边场所、设施等发生变化,导致与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防火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

1.1.2变更建设地址的,包括在厂界范围内对建设项目的位置进行整体调整的。在厂界范围内主要功能布局重大调整的(主要指调整功能布局后影响外部防护距离、多米诺效应、重大事故后果的情况)。

1.1.3建设项目主要技术、工艺路线(包括主要原料、催化剂、介质、后处理工序)、产品方案(含中间产品、中间产物、副产品、溶剂回收)或者主要生产装置发生重大变化的(主要指整个生产线发生重大调整,如:前处理工序、反应工序及后处理工序均发生变化,增加了或者改变了各工序关键设备等)、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艺危险度提升的。

1.1.4建设项目或在役装置实施变更改造后,重大危险源数量增加或等级提升的。

1.1.5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1.2属于一类变更的,企业应主动停止项目建设,委托相关资质单位开展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向相应权限的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通过审查并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后,方可恢复建设或改造。

2二类变更

2.1除一类变更情形外,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二类变更:

2.1.1生产、储存、使用、装卸(含分装、充装)危险化学品的装置、仓库、罐区等场所布局发生较大变化(主要指厂区内部建构筑物、主要道路等的防火间距发生变化,但是不影响外部环境的)。

2.1.2生产装置的设备布置发生较大变化(主要指生产装置或者生产车间内的主要设备布局调整,如:一个车间的设备分多个车间布置、多个车间设备合并在一个车间及调整上下游车间设备布局等情况)或其火灾爆炸危险等级上升的。

2.1.3涉及甲、乙类危险化学品、毒性气体及剧毒品生产装置的辅助工艺单元(洗涤、萃取、结晶、离心、干燥、气化、蒸馏、精馏等)及溶剂回收单元发生较大变化的(主要指辅助单元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选型、仪表控制单元发生变化,溶剂回收单元工艺改变或者回收规模发展变化等。如:改变物料的流向或操作顺序等,可能会影响到危险化学品的处理方式和风险程度;采用新的溶剂回收工艺等)。

2.1.4国家、兵团有关要求实施的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含全流程自动化改造)、化工老旧装置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以及微通道、管式反应器等本质安全提升改造。

2.1.5安全仪表系统设计(如SIL等级、SIF功能)发生变化,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2.1.6主要反应设备的单个容积或总容积增加的。

2.1.7火炬、安全泄放系统的变更。

2.1.8降低供电负荷等级的。

2.1.9其他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2.2属于二类变更的,企业应主动停止项目建设,委托设计单位开展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向相应权限的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项目通过审查并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后,方可恢复建设或改造。

3三类变更

3.1除上述一类、二类设计变更情形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三类变更:

3.1.1主要原料不变,辅料(包括助剂、添加剂等)品种或者使用量变化的(不含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的品种、产能变化,以及需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使用量变化)。

3.1.2主要反应设备发生变化(改变设备材质、结构优化、增减安全附件等),但主要反应设备的单个容积和总容积均没有增加的。

3.1.3不涉及反应单元的其他工序主要技术、工艺路线、工艺设计发生变化,但未降低安全设计总体水平的。

3.1.4工艺操作参数以及与安全相关的报警联锁设定值、主要逻辑关系变化超过原设计范围,但工艺安全性没有降低的。

3.1.5新增分析小屋、事故池等非主要建构筑物,且总平面布置发生变化的。

3.1.6主要建筑单体内部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疏散通道等发生变化的;变配电间、中控室、机柜间、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锅炉房位置等发生变化的。

3.1.7废弃物处理单元等工艺流程(布置、设备选型等,增加处理过程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的除外),以及水电汽风等公用工程等方面发生较大变化(主要指供电负荷、消防用水及循环水、蒸汽供应、仪表供气等发生变化,如:供电负荷等级和方式、循环用水量、仪表用气量及供气方式等发生变化等),但安全性没有降低的。

3.1.8仓库、罐区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或者储量增加,且不涉及重大危险源数量增加、等级提升或火灾爆炸危险等级提升的。

3.1.9其他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变化幅度、安全风险与上述情形相当的。

3.2属于三类变更的,企业应完善变更手续,委托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自主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对设计变更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评审通过后组织实施。

4四类变更

不属于以上一、二、三类变更的,属于四类变更。企业应依据《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等标准规范,按照内部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附件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

安全条件评价报告评审要点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新建改建扩建

评审时间


序号

专业

评审要点

评审依据

评审意见

签字确认

一、安全评价单位资质


1

安全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业务范围包含项目所属行业,且在有效期内,符合国家、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
不予通过情形:资质业务范围未包含项目所属行业或资质未在有效期内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2.21



2

评价报告编制人员的资质、专业配备等符合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与业务相关要求的资格,项目组成员应至少包括化工工艺、化工机械、电气、安全专业各2、自动化专业1名及以上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191号第十七条



3

评价报告应附有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报告审核人、过程控制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姓名、专业、资格证书号及本人签名(签署页原件)。
不予通过情形: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报告审核人、过程控制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姓名、专业、资格证书号造假的或签署页非原件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第9.3.1.3



4

评价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资质证书、社保缴纳证明(近三个月以上)等复印件备查。
不予通过情形:未提供符合要求的资质证书或社保缴纳证明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191号第二十二条



5

评价报告应附有项目负责人及负责现场勘验人员到现场勘验的照片,现场勘察人员应包括项目负责人及报告编制人员,且不应少于两名。
不予通过情形:项目负责人及报告编制人员未到现场勘察及现场勘察人员少于两人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191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二、安全评价报告格式


6

安全

评价报告封面二、报告评价结论页加盖评价机构公章,并用评价机构公章对评价报告加盖骑缝章。封面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不予通过情形:评价报告上述各处公章缺失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第9.3.5



7

评价报告符合《安全评价通则》(AQ8001)、《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等相关要求。包括字号字体、纸张排版、印刷、封装和盖章等。

《安全评价通则》(AQ8001)、《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



三、建设项目概况


8

安全、工艺

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范围内,内容一致
不予通过情形:建设内容和规模与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不一致的,如产品、产能、主要设备等。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2.23



9

安全、工艺

对于分期审批(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分期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分期建设的项目,评价报告是否对项目分期建设情况描述不清。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2.23



10

安全、工艺、设备、电气仪表、总图

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
不予通过情形: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重要区域、关键设备设施、主要物料和建(构)筑物、主要安全设施、重要的公辅设施、改(扩)建情况等遗漏或描写错误,严重影响评价结论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2.2



11

安全、工艺、设备、电气仪表、总图

准确界定评价对象、范围,简述安全评价的工作经过

《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9.1.1




安全

简述企业概况、项目由来、性质、主要建设内容和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情况;明确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3.1



12

安全、总图

明确说明项目的地理位置、用地面积和生产或者储存、建设内容。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第6.1.2



13

安全、工艺、设备、电气仪表、总图

属于现有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是否描述企业的基本情况,并说明项目建设前后的平面布局、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等变化的对比情况;是否说明项目依托企业现有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情况。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第6.1



14

安全

楚地表述项目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劳动定员计划(具体到车间、班次)情况,对其进行分析评价,特别是对高危岗位人数限制进行符合性评价,提出对策措施。属于现有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是否描述企业安全管理现状,如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人员配备、应急救援机构等。

《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7.4.3.2《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3.133



15

安全

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等各类人员的配备提出资格、学历、专业等要求,与对策措施建议对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四、产业政策及布局


16

安全、工艺

项目应符合国家、兵团以及师市产业政策和化工园区产业政策:
1.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符合属地产业发展定位和禁限控目录。
2.应明确是否列入化工园区项目建设负面清单。
3.是否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准确辨识建设项目是否属于淘汰类及限制类的化工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不予通过情形:项目不符合上述国家、兵团师市、园区产业政策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5.3



五、项目选址

17

安全

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位于经认定且评定等级为C级及以上的化工园区内
不予通过情形: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未在兵团公布认定的化工园区四至范围内。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3.51



18

总图

项目选址与国家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有明确的分析评价结论。
不予通过情形:项目选址评价结论不符合要求,或评价结论为符合要求但结论出现严重错误且导致严重影响评价结论及风险程度的情况。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2.2



19

总图

厂址选择、周边场所设施及安全距离、拟建厂址自然条件,调查分析全面、清楚并符合实际,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2.2



20

总图

拟建场地坐标与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标注的坐标一致。

《石油化工企业总图制图标准》GB/T51027-20143.6.13.6.2



六、自然条件

21

总图

项目所在地自然条件(包括地震、地质、水文、气象等)对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分析应全面正

确,有明确的分析评价结论。自然条件对项目有影响的,应提出对策措施。

不予通过情形:建设项目所选用的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3.6条(5



、原料和产品介绍


22

工艺、安全

列表说明原辅材料、中间产品、副产物(品)、产品的名称、规格、年产量(使用量)、最大储存量、储存地点、储存方式、运输方式等内容;涉及仓库、罐区储存的,应明确周转天数及合理性;中间产品、副产物(品)、产品等明确其是否需要对外销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第6.1.3《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3.1条(2a



23

列明原辅材料、中间产品、副产物(品)、产品的理化性能指标,混合物和有保密要求的物料需注明是否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及其理化特性。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是否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对其进行危险性鉴定,或提出相应对策措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3.1条(2a



、工艺设备介绍


24

工艺

准确表述每个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反应方程式、工艺流程示意图、物料平衡图或物料平衡表。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3.21



25

安全、工艺、设备

引进国外技术和国内转让技术,应进行国内外同类项目对比分析和选择,说明技术来源、技术先进性和差距、技术转让、以往的安全业绩等情况,应选择安全、先进、成熟可靠的工艺技术,工艺技术安全可靠性分析应有结论。禁止选用本质安全水平低、自动化程度低、工艺装备落后的工艺技术。应有工艺转让方提供的工艺技术资料。属于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并已通过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安全可靠性论证,同时将论证结果作为报告附件。

不予通过情形:未明确项目主要工艺技术,或未提供技术来源合法性证明材料的,涉及转让技术但未提供技术转让合同或专利许可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3.23)(7);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3062—20255.1.3

 



26

工艺、设备

对是否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有明确分析结论,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

不予通过情形:使用国家明令限制类、淘汰类工艺设备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3.22);应急厅〔202038号;应急厅〔202486号;



27

工艺

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要求应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项目,应清楚地表述开展情况及评估报告结论,并结合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建议措施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其中,

涉及高危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应进行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说明)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
不予通过情形:

应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但未开展的,或反应工艺危险度3级及以上项目未对工艺进行优化或者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高危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有关产品生产工艺未进行全流程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或未对有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的风险评估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3.4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3062—20255.2.3

 



28

工艺、电气仪表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装置设施设置自动化控制及紧急停车系统等安全设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2.2



29

工艺

清楚地描述建设项目选择的工艺流程和选用的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的布局及其上下游生产装置的关系。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第6.1.4



30

设备

主要设备一览表设备齐全、信息准确,至少注明关键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材质、操作参数、设计参数等参数,特种设备在备注中明确或单独列表注明,不得遗漏重要设备。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3.8条(1)、

6.3.1条(2f



31

设备

特种设备在主要设备一览表备注栏中明确或单独列表说明。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第6.1.6



32

设备

编制化学品反应相容性矩阵和化学品与设备材质相容性矩阵,系统识别化学品间及化学品与设备材质的反应风险。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4.4.4



33

工艺、设备

选择的主要装置、设备或者设施与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储存过程的匹配性应有明确的分析评价结论,不匹配的应提出对策措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3.8条(1)、

6.3.1条(2f



34

设备

新建项目原则上不得使用利旧设备,利旧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检验合格,需对利旧设备安全可靠性进行分析。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3.8条(3



35

工艺、设备

高危工艺(具有较高危险性的危险化工工艺的统称,包括硝化工艺、氯化工艺、氟化工艺、重氮化工艺、过氧化工艺等)反应釜不应用于反应后的蒸馏、结晶等其他用途。
不予通过情形:高危工艺反应釜用于反应后的蒸馏、结晶等其他用途。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3062—2025)第7.2.1.6



36

设备、电气仪表

清楚地描述涉及设备共线情况。采用共线设施的精细化工装置,应结合反应物料及工艺,充分考虑各产品生产工艺操作参数与设备的符合性、产能的匹配性、自动控制系统调整的要求和安全可靠性以及防爆电气的选型、反应釜的泄压设施等。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3062—2025)第7.2.5.1



、公用辅助工程设施介绍


37

安全、设备、电气仪表

与项目配套的公用辅助工程设施(包括给排水、供热、空压站、冷冻站、氮气系统、通风系统等)能力(负荷)、介质、来源表述清楚,明确二级及以上用电负荷、供电方案及可靠性等情况,明确自动化控制系统不间断电源设置情况。对公用及辅助工程设施匹配性进行分析评价,并明确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2.2条(10



38

安全

是否对配套的消防设施能力(负荷)表述清楚,对消防设施匹配性进行分析评价,并明确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3.10



39

安全、工艺

涉及生产、储存条件、公用和辅助工程设施等依托的项目应清楚地表述现状情况(设计能力、已用能力、供本项目能力、保障措施),对依托设施匹配性进行分析评价,并明确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1.2



、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40

工艺、安全、设备

是否准确辨识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
不予通过情形: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未根据项目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评价并提出管控措施,且导致严重影响评价结论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第6.4.1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2.2



41

安全

危险化学品辨识应全面、准确,明确化学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危险性类别;物料危险性、有害因素辨识应辨识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高毒物品等。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2.2007255号)第6.3.12b



42

安全、工艺

精细化工建设项目生产工艺中涉及的原料、辅料、中间产物、产品(包括副产品)、副产物等物料以及蒸馏(精馏)等后处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物料,应有物料热稳定性数据及物料分解热评估等级。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3062-20255.2.1



43

电气仪表

对作业场所是否涉及爆炸性气体、粉尘进行分析,有明确的结论。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第6.2



44

工艺

是否遗漏重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公用辅助工程设施。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第6.4.1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2.2



45

安全

是否辨识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爆炸、火灾、中毒、灼烫事故及其他可能造成作业人员伤亡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分布。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第6.4.1



46

安全

列举与建设项目同样或者同类生产技术、工艺、装置(设施)在生产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案例的后果和原因。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第6.4.2.5



47

工艺

准确、全面辨识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
不予通过情形:未准确辨识重点监管的化工工艺。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3.12);《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33号)



48

安全

准确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分级。
不予通过情形: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分级出现严重错误,且导致严重影响评价结论及安全对策措施的情况。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2.22



十一、评价单元划分


49

安全

是否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安全评价的需要,进行划分评价单元并说明划分理由。至少应包括以下单元:
1.选址及总平面布置单元;
2.建、构筑物单元;
3.工艺及设备单元;
4.储运单元;
5.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单元;
6.安全生产管理单元。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第6.4.2.1



十二、评价依据和方法


50

安全

评价方法选择是否正确、合理。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第6.4.2.2



51

选用法律法规、标准主要条款是否出现错误。
不予通过情形:选用法律法规、标准主要条款出现漏项、错误或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标准,且导致严重影响评价结论及风险程度的情况。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第9.2.4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191号第二十二条



52

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确定方法是否合理。
不予通过情形: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确定方法有严重缺陷,且导致严重影响评价结论及风险程度的情况。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2.2



、固有危险及风险程度


53

安全

固有危险程度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应急〔202252号)的要求进行计算和分析评价,计算、评价结果正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第6.4.2.3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3.1



54

风险程度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应急〔202252号)要求进行计算和分析评价,对重点危害物质(爆炸性、可燃性、毒性)的伤害范围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和预测。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第6.4.2.4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3.1



、周边情况符合性情况


56

总图

建设项目与下列周边重要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1.居住区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车站、码头、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地铁站出入口;
4.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如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中规定的与大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要求。
不予通过情形:建设项目与上述任一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规定,且导致严重影响评价结论及风险程度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3.55



57

总图

项目周边的企业、居住区、道路、铁路、江河、重要设施等与项目相对位置的表述准确,建设项目与企业已有生产、储存装置间的关系应表述清楚;应明确项目建(构)筑物与周边关系之间(含居民区、公路、消防站等)的实际距离,判定与规范要求距离的符合性。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三条(二);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3.5条(2)、(5



58

总图

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要求选择适用的方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新建项目定量风险评价法确定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要求,个人风险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要求,社会风险降低到可接受区域。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建设。
不予通过情形:

涉及有毒气体或易燃气体且其设计最大量与GB18218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时,未将企业内所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定量风险评估,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

建设项目个人风险不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要求或社会风险未降低到可接受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

要求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3.56



59

总图

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禁止布置劳动密集型企业及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是否存在其他非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第二类、第三类防护目标,不符合要求的应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措施建议。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3.58



60

安全总图

进行项目与周边危险源相互影响的多米诺效应分析,确定影响半径,给出可能受影响的危险源清单,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措施建议。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3.57



、总平面布置及建(构)筑物


61

总图

功能分区合理,按生产、辅助、公用、仓储、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3.71



62

总图

项目总平面布置及竖向布置应表述清楚,明确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设计距离及规范要求距离符合性,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3.72



64

安全、工艺、设备、总图

应明确主要装置、设施、建(构)筑物与上下游生产装置的关系,明确厂内物流交通、消防通道、管廊等布置情况符合性。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3.72



65

安全、总图

涉及利旧建(构)筑物的,是否对其安全可靠性进行分析并提出针对性措施建议。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3.72



66

总图

控制室、机柜间布置合理,按照《石油化工建筑物抗爆设计标准》要求明确新建有人值守建筑物是否需要抗爆设计,明确爆炸冲击波计算结果及高毒气体泄漏源对控制室等有人值守建筑物的影响及安全对策措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3.9条(4)、

5);《石油化工建筑物抗爆设计标准》GB/T50779-20223



、工艺技术符合性情况


67

工艺、设备

分析选择的主要工艺技术、储存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性,结论是否明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第6.6.1



68

分析选择的主要装置、设备或者设施与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储存过程的匹配性,结论是否明确;不匹配的,应在安全对策措施中提出要求。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第6.6.2



、自动控制安全仪表符合性情况


69

电气仪表

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应分析项目资料是否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提出自动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功能进行分析评价;未提出的,应在安全对策措施中提出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2.2



70

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应分析项目资料是否根据工艺危险特点提出实现全流程自动控制及机械化、最大限度减少现场人员等内容;未提出的,应在安全对策措施中提出要求。

不予通过情形:高危工艺装置及其上下游配套装置未实现全流程自动化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3.27.3.13



71

明确控制室(包括机柜间、外操人员休息室等)设置情况,说明全厂的自动化控制水平,明确

DCSSIS/ESDGDS及成套设备PLC等自动控制系统方案及仪表气源和UPS电源情况。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2.29



72

明确爆炸危险区域及对主要运输道路的影响;对电气防爆选型提出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4.2.12条(注11



73

其他建设项目,应分析项目资料是否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提出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等要求;未提出的,应在安全对策措施中提出要求。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第6.7《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2.2



、安全对策措施与建议


74

安全、工艺、设备、电气仪表、总图

与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结果对应,是否从以下几个方面给出对策措施与建议:
1.项目的选址;
2.选用的主要技术、工艺(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
3.建(构)筑物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爆、抗震、层数、面积、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通道及出入口、安全疏散距离的要求,必要的防火、泄爆、抗爆、防腐、耐火保护、通风、排烟、除尘、降温等的要求;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化验室不得布置在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的要求;厂区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含倒班宿舍)的要求;
4.储运安全对策措施建议;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转弯半径、净空高度、环形车道和回车场地的要求;
5.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项目的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涉及5种高危工艺全流程自动控制及机械化和最大限度减少现场人员;
6.为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储存过程配套的公用辅助工程;
7.建设项目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布局;
8.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器材、装备;
9.各类人员的条件和要求,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10.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反应风险评估和对策措施建议的采纳情况;
11.特殊危险化学品(如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特别管控、监控化学品等)应提出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和对策措施建议。
12.施工期间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提出的对策措施与建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规定,并与项目评价结果保持一致。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第6.77.7.2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2.2



75

安全、设备

涉及爆炸危险性气体/粉尘作业场所的,是否按满足爆炸危险性气体/粉尘防爆的规范要求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第6.77.7.2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2.2



76

工艺、设备、电气仪表

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是否对重要工艺参数控制提出自动化控制、安全联锁、紧急切断、紧急停车等方面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第6.77.7.2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2.2条、《江西省化工企业自动化提升实施方案(试行)》(赣应急字〔2021190号)、《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3062



77

设备、电气仪表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是否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要求提出监控措施。对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工艺等设置视频监控是否按《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标准》(GB/T5011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技术规范》(GB17681)等提出要求。

对全厂的可燃、有毒气体进行风险辨识并提出监控要求。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标准》(GB/T5011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技术规范》(GB17681



78

安全

对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提出建议措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10.3n);《“互联网+危化安全生产”建设规范第一部分总则》(AQ3064.1-2025)第5.1



、评价结论


79

安全、工艺、设备、电气仪表、总图

简述主要评价结果;简要列出建设项目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评价结果(包括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重点关注的对策措施;对项目危险工艺、重大危险源等方面列明辨识结论;明确项目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含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明确哪些产品(含中间产品)须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
对项目的安全条件、厂址、总体布局、主要技术和工艺、装置、设施、配套和辅助工程、安全管理等有明确的结论。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第9.1.8



80

对项目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其风险程度是否可以接受作出明确的总体评价结论。不得给出附带前置条件的符合基本符合等不明确的结论。

不予通过情形:

伪造、篡改相关信息、数据、技术报告或者结论等内容,影响评价结论的。

故意采用虚假的第三方证明材料报告,影响评价结论的。

隐瞒项目主要安全风险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影响评价结论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第7.7.1



二十、交换意见


81

安全

评价机构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表是否有双方签章。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是否予以说明。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第8



二十一、评价报告真实性


82

安全、工艺、设备、电气仪表、总图

是否存在故意伪造安全评价报告、附件等。
不予通过的情形:存在故意伪造安全评价报告、附件等情况。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191号第二十二条



二十、附件资料


83

安全、电气仪表、总图

附件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地方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3.总平面布置图;
4.工艺技术来源的证明材料(根据需要提供);
5.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结果(根据需要提供);
6.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评估的单位应具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实验室〈CNAS认可实验室〉资质条件和中国计量认证〈CMA认可实验室〉资质)(根据需要提供);
不予通过情形:建设项目涉及上述资料的,缺少任意一项及以上。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第9.2



84

总图

报告中附项目区域位置图、周边关系图、总平面布置图;周边关系图中项目周边环境清楚并标注间距;总平面布置图由相应资质单位出具,标明建(构)筑物及设施的间距(或坐标),说明设计规范依据,附建(构)筑物一览表(名

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耐火等级、火灾危险类别、备注等)。总平面布置图需有签章、签字。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第9.2.1



85

工艺

报告中附主要工艺流程图,图纸内容准确、与报告正文描述一致。

工艺流程图需有签章或手写签字。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第9.2.1



86

电气

仪表

报告中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平面布置与总平面布置图一致。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需有签章或手写签字。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第9.2.1



说明:
1.本表涉及22大项86小项评审内容,涉及不予通过情形26项,评审时可参照评审专家专业进行分工审查。
2.针对各项评审要点,评审专家在评审意见栏中作出符合”“不符合”“不涉及的结论,并简要描述评审情况。

3.对于存在问题的项,在评审意见一栏中标注出对应《专家个人意见》中对应的问题条数。

安全条件评价报告评审统计结果

不予通过情形(条):
XXX
一般性问题(条):
XXX
专家一般性建议(条):
XXX

 

 

 

 

 

 

 

 

 

 

 

 

 

 

附件3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危险化学品

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评审要点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新建改建扩建

评审时间


序号

专业

评审要点

评审依据

评审意见

专家签字

一、化工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资质

1

安全

设计单位资质在法定范围和有效期内。
不予通过情形:设计单位资质超出法定范围或设计资质逾期。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十九条(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2.2条(2)、(3);



2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由具备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
不予通过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不具备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十九条(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2.2条(2)、(3);



3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由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
不予通过情形: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资质不满足以上要求。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十九条(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2.2条(2)、(3



4

建设单位应委托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负责其合同设计范围内的专篇编制,不应委托其他单位代为编制。当建设项目由多个设计单位分工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委托总体设计单位编制专篇总说明,专篇总说明编制大纲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要求一致。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3066-20255.3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1条(2



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格式

5

安全

安全设施设计格式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的基本要求。
1.设计专篇封面一加盖建设项目单位公章;封面二、结论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2.用设计单位的公章对设计专篇加盖骑缝章。
3.专篇内容齐全,文本表述简洁、规范,术语统一。
4.安全设施设计及图纸签字、签章应清晰、完整。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
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2.2条(1)、第7.3.1



6

设计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1.设计人员的专业范围包括总图、工艺(储运)、设备(管道)、电气、自控、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消防)、安全等。
2.设计单位提供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人员的学历、职称证明和社保证明。(注:复印件均应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不予通过情形:设计人员非本设计单位在岗员工或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社保缴纳证明。

《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2022附录F



7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签署表应有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设计人员、校核人员、审核人员本人手写签名,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鲜章)。

《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2022附录F



三、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与安全条件审查环节的变化情况,以及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落实情况。

8

安全

项目设计范围应在项目立项批文及已通过的安全条件审查范围内。核对安全条件审查阶段的安全评价报告内容重大变化情况,是否涉及一类变更情况
若不涉及重大变化,但有不一致之处应作论证说明。
不予通过情形:项目设计内容与安全条件审查阶段的安全评价报告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超出项目立项批文或安全条件审查范围。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2.1条(3)、(4),第7.2.2条(5



四、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安全对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9

安全

安全设施设计应逐条列出项目安全条件评价报告、安全条件审查意见、多米诺效应安全防范提出的对策措施落实情况。对未采纳的作论证说明。
不予通过情形:安全设施设计针对安全条件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采纳不全且未说明理由的,或所述理由不合理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十九条(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3.1条(4



五、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开展HAZOP分析及结果落实情况。

10

安全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是否在初步设计阶段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分析)。根据过程危险分析提出的风险降低要求,确定安全仪表功能(SIF)的功能性要求及需要的安全完整性等级(SIL),并编制安全完整性等级(SIL)定级评估报告和安全仪表系统(SIS)安全要求技术文件。
不予通过情形: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未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分析),安全仪表功能(SIF)的功能性和安全完整性等级(SIL)分析结果错误。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3.1条(4)和7.3.7条;《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3062-20255.2.5条;



11

工艺

明确HAZOP分析报告中每项安全对策与建议的落实情况;对未采纳的每项安全对策与建议进行论证,论证情况应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不予通过情形:未按要求开展HAZOP分析,或未采纳的HAZOP建议项未充分说明不采纳的理由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十九条(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3.1条(4



12

工艺

经过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精细化工建设项目,应当根据评估提出的反应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确保设备设施满足工艺安全要求。控制措施与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对应,并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要求。
不予通过情形:项目设计未按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要求设置安全设施,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要求。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十九条(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3.3条(1);



六、法规标准依据选择符合性情况。

13

安全

设计依据的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标准有效且适用。设计使用的主要规范应适用于本项目。
不予通过情形:设计使用的主要规范不适用本项目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十九条(二)



14

安全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在有效期内。
不予通过情形: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逾期。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2.1条(3)、(4),第7.2.2条(5



15

安全

项目所需的其他相关文件是否齐全(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预评价报告、HAZOP分析报告、LOPA分析报告、中心控制室抗爆计算分析报告、精细化工项目反应风险评估报告、首次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或工艺转让协议、危险化学品鉴定报告等)。
不予通过情形:未提供HAZOP分析报告、LOPA分析报告、中心控制室抗爆计算分析报告、精细化工项目反应风险评估报告、首次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或工艺转让协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30666.1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2.2条;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3062-20255.1.4条第5.2.1条和第6.3.3



七、项目基本情况。

16

安全

说明建设单位隶属关系、建设性质、生产规模、原料及产品方案、地理位置、工程占地面积、设计范围及分工、劳动定员。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3066-20256.2a)



17

安全

明确建设项目总投资概算和安全设施投资概算占总投资概算的比例。所在地自然条件,包括地质、气象、水文、海拔、地震烈度等。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3066-20256.2



八、危险有害因素和两重点一重大辨识和分级符合性情况。

18

工艺

列表说明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种类、特性(爆炸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等)、数量、浓度(含量)、物料禁配性和所在的工艺单元及其状态(温度、压力、相态等),不得遗漏。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3066-20256.3.1



19

安全

应根据建设项目开展的过程危险性分析的结果,说明建设项目工艺过程可能导致泄漏、爆炸、火灾、中毒等事故的危险源,以及存在的主要作业场所。对利用同一条生产线设备生产不同品种产品的建设项目,应针对每种产品的生产工艺进行过程危险性分析。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3066-20256.3.2



20

安全

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分级结果、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辨识结果、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辨识结果进行复核,出具辨识结果。不一致说明理由。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3.2



21

安全

分析项目在建设、生产、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作业人员伤亡的其他危险和有害因素,如粉尘、窒息、腐蚀、噪声、高温、低温、振动、坠落、机械伤害、放射性辐射等。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3066-20256.3.3









九、工艺技术安全可靠性分析情况,关键设备选型安全可靠性分析情况,生产设备产能与设计产能的匹配性情况,储存设施(仓库、储罐等)设计储量与所需周转储量的匹配性情况。

22

工艺

项目的主要技术、工艺(方式)流程表述详细、准确,明确工艺技术安全可靠性。说明项目涉及的危险工艺情况和采取的控制措施,项目和国内外同类项目水平对比情况。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2.2条(9



23

安全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按规定提交安全可靠性论证文件。涉及技术转让的技术应来源合法、可靠,可溯源、技术包完整,提供了所有关键图纸和文件,工艺本质安全化水平高,自动化控制符合规范要求。
不予通过情形: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按规定提交安全可靠性论证文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2.2条(9);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3066-2025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3062-20255.1.2



24

工艺

是否存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安监总科技〔201575号)、《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应急厅〔202038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应急厅〔202486号)相关淘汰设备。
不予通过情形:建设项目涉及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号;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
《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应急厅〔202038号;
《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二批)》应急厅〔202486号;



25

安全

涉及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的,提交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其中工艺描述应与安全设施设计工艺描述保持一致。
1.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的间歇和半间歇的精细化工反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首次使用新工艺、新配方投入工业化生产的;
国外首次引进的新工艺且未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
现有工艺路线、工艺参数或装置能力(不包括增加设备台套数)发生变更的;
因反应工艺问题,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
2.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应进行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
不予通过情形: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不满足以上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
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3.4



26

工艺

工艺流程应描述清晰,工艺流程说明采用设备名称加设备位号进行详细叙述(包括主要的工艺参数、安全控制),并与流程图、设备布置图、设备一览表等一致。应准确描述项目总工艺流程概述。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3066-20256.2d



27

工艺

生产原理或反应机理(历程)及化学反应(含主要副反应)方程式、反应吸放热等情况完整、正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3066-20256.2d



28

工艺

准确列明设计的原料、辅料和产品(包括最终产品、副产品、中间产品)名称及最大储量。提供完整、正确的物料平衡图表和工艺流程框图。间歇反应应按生产批次提供物料平衡表,并与产能匹配。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3066-20256.2cd



29

工艺

工艺流程、总平面布置、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的上下游生产装置关系的说明等内容完整、正确。
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工艺反应、分离、干燥、包装、储存、输送、共线等单元情况,以及主要工艺生产装置(分装置或工段)、厂房内布置(如控制室、交接班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机修间等)设计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3066-20256.2d



30

工艺

1.完整、准确地列表说明设备名称(含位号)、规格型号、工作参数、设计参数、材质、介质、数量。
2.利旧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检验合格,并对利旧设备安全可靠性进行分析。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3066-20256.2e



31

工艺

明确生产设备产能与设计产能的匹配性情况、储存设施(仓库、储罐、中间罐区、中间仓库等)设计储量与所需周转储量的匹配性情况应详细说明。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十九条(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2.2条(9



32

设备、工艺

明确项目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附件(包括安全液封等特种设备目录以外的)设计的参数、介质、类别、材质等是否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包括进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与国家强制性规定的符合性;主要设备的选型、材质和防护措施;主要管道材料的选择和防护措施。设备设置与流程图、设备布置图等一致,注明安全附件所在位置。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3.3条(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3066-20256.4.4



33

工艺

工艺设计应考虑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下危险物料的安全控制,采取联锁保护、安全泄压、紧急切断、事故排放、反应失控等工艺控制措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3.3条(4



34

工艺、设备

说明项目各生产单元过程针对各类危险、有害因素,在工艺、设备选型、设备布置等方面采取的安全措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3.1条(3



35

工艺、安全

应根据对项目两重点一重大的辨识结果,说明以下内容:
1.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重点监控工艺参数及采取的控制方案;
2.针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采用的与其设计相关的安全措施,落实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防范措施、应急器材和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的有关设计要求:
3.针对重大危险源采用的与其设计相关的安全设施。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3066-20256.4.1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3.2条(3



十、平面布局及装置设备布置符合性情况。

36

总图

项目应根据项目类型,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进行平面布局,防火间距应满足以下要求:
1.平面布局设计均应满足《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要求;
2.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的平面布局设计还应满足《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GB50984)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相关要求;
3.煤化工建设项目的平面布局设计还应满足《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428)的相关要求;
4.精细化工建设项目的平面布局设计还应满足《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的相关要求,但储罐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超过规模限制的精细化工企业,应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进行平面布局设计;
5.医药工业建设项目的平面布局设计还应满足《医药工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1047)的相关要求。
不予通过情形:总图布置标准规范选用错误。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3.4条;



37

总图

1.明确全厂及装置(设施)平面和竖向布局等设计方案,包括功能分区、风速、风向、间距、高程、管廊布置、危险化学品运输等,并说明与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的符合性。
2.厂区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含倒班宿舍)。
3.装置或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准确。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3.4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3066-2025;《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3062-20256.2



38

总图

明确总平面布置内各建(构)筑物、装置、设施等之间的设计距离及其与法规、标准的符合性。总平面布置图与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时的总平面布置图有变动的,应说明变化情况和变动理由及必要性,并明确变动后与相关标准规范的符合性。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3.4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3066-20256.4.3



39

总图

新建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新建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应按照《石油化工建筑物抗爆设计标准》(GB50779)进行抗爆设计。新建有人值守建筑物经抗爆计算确需进行抗爆设计的应按要求设计。
不予通过情形: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的布置或设计不符合本条要求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3.9条(4);《石油化工建筑物抗爆设计标准》GB/T50779-20223



40

总图

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化验室不得布置在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
不予通过情形: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化验室的布置或设计不符合本条要求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3.9条(5);《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3062-20257.3



41

总图

明确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转弯半径、净空高度、环形车道、回车场以及与周边建(构)筑物防火间距等的设计与相关标准规范的符合性。明确安全疏散通道及出入口的设置符合情况。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3.4条(2



42

总图

确保竖向布置、装置及场地的事故污水收集和排放的设计与相关标准规范的符合性。明确环保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尾气吸收塔、除尘器等)的防火间距、防火防爆、防中毒等的设计与相关标准规范的符合性。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3.4



十一、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及防雷防静电符合性情况。

43

电气

说明装置或单元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情况(与图一致)。
1.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爆炸性环境第14部分:场所分类爆炸性气体环境》(GB3836.14)等标准要求。
2.爆炸危险区域内电力装置设计及选型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导则》(GB/T29304)、《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12476)等标准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3.8条(1)、(2



44

电气

说明装置或单元的防雷防静电设计情况(与图一致)。
1.应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50650)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防雷设计,设置防雷接地保护系统。
2.应根据《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20675)和《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3097)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防静电设计。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3.8条(3)、(4



十二、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及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符合性情况。

45

安全

说明项目地的周边情况,与重要设施的距离及相互影响。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3066-20256.2i)



46

安全

依据GB∕T37243-2019《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36894-2018《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的要求确定外部防护距离。
不予通过情形: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
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2.2



十三、多米诺效应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47

安全

涉及多套装置的建设项目或者同一企业毗邻在役装置的建设项目,应分析其相互间的影响及可能产生的危险,并说明主要分析结果和防范措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
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2.2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3066-20256.3.8



十四、自动化控制配置符合性情况、安全仪表的评估和配置情况。

48

仪表

自动控制系统的设置和安全功能,包括紧急停车系统、安全仪表系统等;
1.明确项目基本过程控制系统(BPCS)、安全仪表系统(SIS)、紧急停车系统(ESD)等系统的控制方案设计及可靠性保障措施(如系统配置情况、冗余配置、存储周期等说明)。
2.明确项目的关键仪表控制点检测、控制、报警、联锁、紧急停车系统及自动控制措施及报警联锁参数。
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高危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应实现原料处理、反应工序、精馏精制和产品储存(包装)等全流程自动化设计,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间歇、半间歇式精细化工建设项目的物料处理(包括原料、介质、催化剂等),尤其是固体物料的投加、采样分析、产品后处理和包装等环节,国内外有自动化应用案例的应进行自动化设计,尽量减少人工操作。
新建项目应依据《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执行功能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设计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涉及毒性气体、剧毒液体、液化气体和易燃气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应根据过程危险分析(如HAZOP分析)、功能安全评估(如LOPA分析)确定必要的安全仪表功能和安全完整性等级,据此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和自动化控制系统;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应装备紧急停车系统;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有毒物料储罐、低温储罐及压力球罐进出物料管道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设置的自动控制系统应达到首批、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中有关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重点监控工艺参数应传送至控制室集中显示,并按照宜采用的控制方式设置相应的联锁。
经过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精细化工建设项目,应当根据评估提出的反应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补充完善安全管控措施,确保设备设施满足工艺安全要求。控制措施与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对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要求。
对存在易燃、易爆、易爆聚或分解物料的精馏(蒸馏)系统应采取自动化控制,对进料量、热媒流量、塔釜液位、回流量、塔釜温度及热(冷)媒介等主要工艺参数进行自动检测、远传、报警,设置超压超温切断热媒的联锁,具备自动控制功能。
3.确项目的关键仪表类型,明确项目的爆炸危险区域、高温高压和腐蚀性场所仪表选型、安装措施、防爆等级、防护等级。安全仪表系统仪表明确安全等级
4.明确重大危险源火灾危险区域的仪表电缆选型、控制室位置、控制室内防火防爆措施(如感温感烟报警、灭火器、应急灯、装修装饰材料等)、控制室仪表接地,现场仪表箱(盘)、线槽、穿管等接地措施。SIS的最终执行机构选用电动开关阀的防火保护满足GB17681的要求。
5.明确视频监控、BPCSSIS/ESD、消防系统数据储存形式及时长。
不予通过情形: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高危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未实现全流程自动化设计,未按规定设置独立安全仪表系统、紧急停车系统、紧急切断装置,控制措施与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不对应且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3.5条;《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3062-20257.4.1



49

仪表

精细化工企业与《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3062)文件中精细化工常见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风险管控关键要求对照情况说明。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30624.7



50

电气

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有关设计要求,对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工艺等设置视频监控。并应符合《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标准》GB/T5011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技术规范》GB17681等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3.2条(1)第7.3.5条(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技术规范》‌GB17681-20246.5



十五、公用及辅助工程满足安全生产需求符合性情况。

51

工艺

列表说明项目涉及的产品(中间产品)、副产物(产品)和使用的原辅材料名称、年产量(使用量)、最大储存量、储存方式、包装形式及规格、储存地点(按仓库分区描述)、运输方式等,列明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并与物料平衡图或表等相一致。
1.核实同一分区内是否存在禁忌物或消防方式不同物质。
2.产品(含副产品)的质量标准。
不予通过情形:存在主要物料遗漏重要数据(如辨识错误)、信息模糊等无法确定物质属性,物料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经营的化学品,提供物料的危险特性数据失真。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3066-20256.2



52

工艺

1.提供产品一览表和原辅材料表。产品(中间产品)和原辅材料表述清楚无遗漏,名称符合《化学品命名通则》。一览表包括名称、危险货物编号、年生产(使用)量、最大储存量、包装形式、储存地点、运输方式等内容。混合物和使用商品名的产品要说明主要成分,并说明储存能力是否与生产装置相匹配。
2.改扩建项目或新建项目依托或利用原有储存条件的项目,应列表说明清楚原储存设施,原有储存物料的品种及储存量、储存地点、新增储存物料的品种及储存量、储存地点、总储存物料的品种及储存量。并明确其依托或利用原有生产、储存余量等配套能力。
不予通过情形:存在储存能力与生产装置不匹配。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3066-20256.2



53

工艺、电气

项目配套设施和辅助工程名称、能力(或者负荷)、介质(或者物料)来源等内容完整、正确。提供完整的消防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等内容。不在设计范围内需依托企业原有装置、设施或园区的内容,说明与项目的相容性和安全符合性。
1.供水水源是否满足生产、生活、消防需求,园区污水处理厂能否接纳本项目废水;
2.明确项目的电力设施方案,电力设施的组成及范围,各装置用电负荷及负荷等级,供电电源、应急电源可靠性。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由双重电源供电外,还应增设应急电
源,应急电源不得用于其他用电负荷;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3.供热、供气、供冷、供氮气、循环水装置设施配置是否完整、供应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4.园区附近的消防站的实际响应能力和装备能够为该项目提供有效救援,如登高车、泡沫车的配备。
5.园区的气防站设置及医院的救助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不予通过情形:供电电源无法满足建设项目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未设置应急电源或应急电源容量设置不满足要求;供热、供气、供冷、供氮气、循环水装置负荷能力不满足要求。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3066-20256.2fg;《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3.12



十六、可燃及有毒物料泄漏检测系统配置符合性情况。

54

仪表

可燃及有毒物料泄漏检测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按照《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的规定设计,明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型式、数量、报警设定值、量程、安装位置、安装高度、防爆等级等。
2.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按照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装置或单元进行报警分区,各报警分区应分别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区域警报器的启动信号应采用第二级报警设定值信号。区域警报器的数量宜使在该区域内任何地点的现场人员都能感知到报警。
3.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送至操作人员值守的控制室或现场操作室。
4.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GDS系统)应独立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并设置独立的显示屏或报警终端和备用电源。
5.有毒气体密闭空间的事故排风系统,应当与设置在密闭空间内的有毒气体检测系统联锁启动,同时也能够在室外或远程启动。使用天然气的加热炉或其他明火设施附近的可燃气检测报警仪,高高报警应联锁切断燃气供应。每台用气设备应有观察孔或火焰监测装置,燃气加热炉燃烧器上应设置自动点火装置和熄火与燃气联锁保护装置。
不予通过情形:未按规定设置可燃及有毒物料泄漏检测系统。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3.6



十七、建构筑物抗震、结构和防火、防爆符合性情况。

55

总图

编制建构筑物一览表,说明结构、建筑面积、层数、建筑高度、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抗震设防类别、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等。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3066-20256.4.8



56

总图


1.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爆、抗震、层数、面积、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及安全疏散距离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并设置必要的防火、泄爆、抗爆、防腐、耐火保护、通风、排烟、除尘、降温等安全设施。
2.厂房和仓库的泄爆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有关标准要求。
3.承重钢结构的设计应符合《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和《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等相关规范要求,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确定采用的安全等级;对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结构,其设计安全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4.建(构)筑物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相关抗震设计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3.9条(1)、(4)、(5)、(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十九条(二);



57

工艺

涉及物料发生爆炸(包括粉尘爆炸、尾气混合吸收或处理等)危险可能的装置和场所应设置隔爆、泄爆、自动抑爆等相应设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3.9条(6



十八、火炬和安全泄放系统配置符合性情况。

58

工艺、总图

1.火炬排放系统划分是否合理;火炬和安全泄放系统的设计(包括设计能力、排放高度、热辐射影响、安全距离等)应符合GB50160SH3009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2.高架火炬的系统设置、热辐射强度、火炬高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3.地面火炬是否排入了极度、高度危害的有毒可燃气体;
4.火炬系统是否有防止回火措施等。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3.11条(1);《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2022附录F



59

工艺

1.可能超压的设备或管道是否设置了必要的泄压设施;
2.泄放介质的排放去向和处置方式是否合理;
3.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前是否设置爆破片或其他防堵措施;
4.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是否设置有压力表。

《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2022附录F



60

工艺

应开展化学品储罐尾气联通回收系统、工艺尾气集中排放安全风险分析或论证,设置相应安全设施。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第5.5.14



61

工艺

对不应排入火炬系统的物质,应按照标准要求设计专用的泄放系统,保证安全操作和紧急情况下人员、设备的安全。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3.11条(2



十九、应急系统和设施配置符合性情况

62

电气

明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消防管网布置、消防泵房及消防泵(含备用泵)与稳压设施设置、消防水压力控制范围、消防水池(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类灭火系统、冷却设施、灭火器配置、灭火药剂及其储存等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防火标准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3.10条(2)、(4



63

工艺

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界区外,事故水池设置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3.10条(7



64

电气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应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安装相应的温度、湿度、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配置相应的消防灭火系统和设施,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3.10条(3



65

安全

明确应急救援组织设置和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情况,消防队伍建设情况,或依托周边消防力量情况,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情况。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3066-2025



66

安全

明确应急救援设施及消防器材、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配备要求。应急救援物资配备应满足GB30077的要求,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应满足GB39800.2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3.10条(6



67

安全

需要设计消防站、气防站、医疗急救设施的,应明确消防站、气防站、医疗急救设施等建设要求,其消防站及车辆配备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有关要求。消防器材及事故应急柜的配备应满足现场灭火、有毒有害气体防护、侦检、破拆、堵漏、供气、医疗救护、环境监测等实际需求;个人防护装备宜按《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XF621)有关要求配备。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3.10条(1



二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符合性情况。

68

安全

明确具体的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的建议。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3.13条(1



69

安全

给出明确的组织机构架构及人力资源配置方案,明确基本岗位设置、劳动定员、岗位标准和人员资质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3.13条(2



70

安全

涉及硝化、加氢、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反应工艺危险度在3级及以上的生产车间(区域),同一时间现场操作人员不得超过3人。生产车间内采用符合抗爆设计的防爆墙分隔的,可按照不同区域处理。
及高危工艺和工艺危险度4级及以上的其他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区内同一时间现场人员不应超过2人,厂房(装置)内采用符合抗爆设计的防爆墙分隔的,两侧应按照不同区域处理。
不予通过情形:生产车间(区域)同一时间现场岗位操作人员超过上述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3.13条;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3062-2025)第9.1.16



71

安全

涉及易燃易爆、毒性气体、毒性粉尘、爆炸性粉尘的作业现场或厂房(装置)的最大人数(包括交接班时)不应超过9人;
不予通过情形:涉及以上作业现场或者厂房的最大最大人数(包括交接班时)超过9人或者在设计中随意定员定岗,与实际操作严重不符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3.13



二十一、结论及建议

72

涉及专业

总体结论至少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基础设计阶段与项目前期安全条件审查阶段相关内容的符合性以及处理结果;
项目选用的工艺技术安全可靠性;
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规范的符合性;
安全设施设计的预期效果及结论。
不予通过情形:工艺技术信息虚假,提供虚假工艺包或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数据与设计参数不一致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3066-20256.5.1



73

涉及专业

根据同类装置(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情况和生产运行经验,从主要装置、设施和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的订购,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主要原辅材料的选择,投入试生产(使用)后的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3066-20256.5.2



二十二、附件和附图

74

安全

附件至少包括: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主要安全设施一览表(包括安全阀、爆破片、紧急切断阀、呼吸阀、阻火器、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检测器、个体防护装备等)。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3066-20256.6



附图-1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

75

总图

详细标注与周边环境的实际距离,注明项目四周相邻单位名称、性质,注明项目甲、乙类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与相邻四边单位建筑物、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间距。注明交通线路名称,注明周边是否有高压架线通过。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3066-2025



附图-2总平面布置图

76

总图

1.标明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变配电房、空压机房(站)、空分站、制冷间、消防泵房(消防水池)、循环水池、中央控制室、化验室、办公楼等位置,以及相互间防火间距;
2.有风向玫瑰图标、图例、技术经济指标、建筑物一览表、储罐一览表、设计说明等有关内容,且内容完整。

《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2022附录F



77

总图

控制室、机柜室、变配电所是否位于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外。
不予通过情形:控制室、机柜室、变配电所位于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十九条(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3.9条(4



附图-3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设备平面布置图(以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为单元)

78

工艺

1.装置或联合装置的占地面积是否满足标准。
2.装置的防火分区是否满足标准。
3.装置内是否设置必要的消防通道。

《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2022附录F



79

工艺

装置区内的储罐、明火设备、控制室、机柜室、变配电所的布置是否满足要求。

《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2022附录F



80

工艺

可能存在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装置区域是否设置有相应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2022附录F



81

工艺

建筑物内的防火分区设置是否满足标准。

《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2022附录F



82

工艺

操作平台、安全疏散通道的布置是否满足要求。

《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2022附录F



附图-4工艺流程图:提供带控制点的工艺流程图(PID

83

工艺、仪表

是否设置了必要的安全控制措施,防止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的发生。

《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2022附录F



84

工艺、仪表

是否设置工艺参数异常时的联锁保护系统,防止超温超压。
不予通过情形:未设置工艺参数异常时防止超温超压的联锁保护系统。

《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2022附录F



85

工艺、仪表

物料的紧急切断系统、事故状态下物料的排放设置。

《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2022附录F



86

工艺、仪表

反应失控时应有相应的处理措施,如紧急冷却、通入惰性气体、排出物料、紧急加入稀释物料。
不予通过情形:反应失控时没有相应的处理措施,如紧急冷却、通入惰性气体、排出物料、紧急加入稀释物料。

《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2022附录F



87

工艺、仪表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料的储罐进出物料管道是否设置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设施等。
不予通过情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料的储罐进出物料管道未设置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设施。

《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2022附录F



88

工艺、仪表

安全联锁、紧急停车的设置是否满足工艺要求,在事故状态下装置可否有序地安全停车。
不予通过情形:安全联锁、紧急停车的设置不满足工艺要求,在事故状态下装置无法有序地安全停车。

《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2022附录F



89

工艺、仪表

故障状态下(如失电或失气)仪表系统自动防止故障的能力。

《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2022附录F



90

工艺、仪表

是否按照标准要求设置SIS系统。
不予通过情形:未按照标准要求设置SIS系统。

《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2022附录F



附图-5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以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为单元按不同的平面进行划分)

91

电气

1.释放源选取及等级划分是否合理。
2.确认危险区域的通风状况。
3.危险区域划分半径是否合理。
4.划分的附加2区是否合适。
5.是否考虑了特殊危险区域的划分,如地下罐、污油罐、污水罐等。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3066-2025、《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10.2.2条(7);《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2022附录F



92

电气

1.电气仪表设备选型是否按最高级别、组别物质(混合介质)考虑。
2.电气设备的选型是否满足防爆级别和组别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3.8条(2);《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2022附录F



93

电气

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3.2.1条;《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3062-2025



附图-6火灾报警设施布置图、视频监控摄像头点位布置图(以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和控制室等为单元)

94

电气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类型选择是否正确。
2.火灾自动探测器的选型是否正确,是否满足生产场所或环境及火灾类别的要求。
3.火灾自动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及安装方式是否正确。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逻辑是否正确及可靠性保障功能是否齐全。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信号、控制电线电缆选择是否正确,线路敷设是否合理。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7.3.10条(3)、(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3.2.14.15.16.211.1



95

电气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防爆、防护等级选择是否正确。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5.2



96

电气

明确摄像头布置点位、防爆等级、电缆选型及敷设等。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技术规范》GB17681-20246.5.6条;《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5.2



附图-7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平面布置图(以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为单元)

97

仪表

1.检测介质是否恰当(单一介质、混合介质、含量较少的介质)。
2.释放源的确定(动设备密封处、取样口、排放口、法兰和阀门组)是否合理。
3.探测器安装位置(上下风向、距释放源距离)是否合理,保护半径是否满足要求。
4.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的空调引入口或通风口处是否设置有气体探测器。
5.是否在现场和有人值守场所设置报警装置。
6.气体检测报警时是否有相应的处置措施。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3066-2025



附图-8消防系统、设施布置图

98

安全

1.消防系统配置是否完整(包括但不限于: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泡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
2.消防水源是否可靠,消防水池容量是否满足,消防泵和消防管道配置是否合理。
3.是否提供完整的消防系统图及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

《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2022附录F



99

安全

具有化学灼伤危险或液体毒害的作业场所是否设置安全淋浴/洗眼器,位置和服务半径是否满足要求。

《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2022附录F



附图-9防雷防静电接地图

100

电气

1.建筑物防雷类别分类是否准确。
2.建筑物防雷措施、防电涌侵入措施、防闪电感应措施等是否合理。
3.接地装置是否合理,接地电阻是否达标。
4.防静电接地功能的符合性、可靠性是否满足要求。
5.防雷防静电的材料材质选择是否正确。

《建筑物防雷接地规范》GB50057-20103.0.2条、3.0.3条、4.3.7条、4.3.8条、4.3.10条及5.15.4节;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5.5.15.5.5



附图-10供电系统图。

101

电气

明确全厂供电方案及全厂供电系统、主要供电设备、非线性负荷谐波防治、高低压电缆的敷设要求。

基于风险



附图-11联锁逻辑图。

二十三、备查资料

102

涉及专业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应至少准备以下资料备查:
安全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计划》中的安全设计管理组织机构(项目人员组织表)和职责;
重要设计文件审查记录(符合AQ/T3033附录F要求);
④HAZOP分析报告(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LOPA分析报告;
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十二条



说明:
1.本表涉及23大项102小项评审内容,涉及不予通过情形33项,评审时可参照评审专家专业进行分工评审。
2.针对各项评审要点,评审专家在评审意见栏中作出符合”“不符合”“不涉及的结论,并简要描述评审情况。

3.对于存在问题的项,在评审意见一栏中标注出对应《专家个人意见》中对应的问题条数。

安全设施设计评审统计结果

不予通过情形(条):
XXX
一般性问题(条):
XXX
专家一般性建议(条):
XXX


附件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安全风险管控要点清单

序号

管控要点

管控依据

落实情况

备注

一、组织机构准备

1

应组建试生产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以下简称应急〔202252)第9.3.5条(1



2

应明确参与试生产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艺技术提供方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范围与职责。

应急〔202252号第9.3.5条(2);第9.3.1条(1



二、三查四定

3

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生产、工艺技术提供方等单位有经验的专业和操作人员按单元和系统,分专业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及隐患、查未完工程量,整改工作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重点检查安全措施的缺项、设计缺陷等,并由工艺技术提供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及建设单位五方会签。

应急〔202252号第9.3.1条(1



4

对查出来的问题形成三查四定问题汇总表,指定专人负责限期完成整改闭环。

应急〔202252号第9.3.1条(2



三、组织机构和人员要求

5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应急〔202252号第9.3.5条(5



6

完成全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聘用、招工工作,根据化工装置生产特点和从业人员的知识、技能水平制定全员培训计划,对新录用的员工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应急〔202252号第9.3.5条(6)、(7



7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技术、设备、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应急〔202252号第9.3.5条(3



8

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涉及爆炸性危化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高危工艺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应急〔202252号第9.3.5条(4



9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持证上岗。

应急〔202252号第9.3.5条(8



10

参与试生产的相关方人员应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厂作业。

应急〔202252号第9.3.5条(9



四、试生产方案编制、论证及报送要求

11

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异常工况及处置对策,根据设计文件和生产准备工作要求,编制试生产方案,明确试生产条件。

应急〔202252号第9.3.2条(1);应急厅〔202417



12

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论证,修改完善后的试生产方案应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送所在师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

试生产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应急〔202252号第9.2.1条(1)、(2);

应急〔202252号第4.2条(6);

应急〔202252号第9.3.2条(3



13

涉及采用专利技术的装置,应由专利供应商现场人员对试生产条件进行书面确认。

应急〔202252号第9.3.2条(2



14

试生产方案论证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投料试车方案;

试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安全问题的对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试生产应急预案;

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和接入落实情况;

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工艺技术提供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五方会签意见;

试生产起止日期。

应急〔202252号第9.2.2



五、试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准备

15

结合企业特点组织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负责人、成员、工作职责、工作标准、工作流程等相应规定和程序。

应急〔202252号第9.3.3条(1



16

应根据设计文件,设备设施操作手册,结合现场实际,参照收集的安全生产信息、风险分析结果以及同类装置操作经验,编制操作规程。

应急〔202252号第9.3.3条(2



17

操作规程应包括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异常处置、正常停车和紧急停车的操作步骤与安全要求,以及工艺参数的正常控制范围及报警、联锁值,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预防措施和步骤,并实现岗位所有操作全覆盖。应明确开车过程中不能摘除的联锁。

应急〔202252号第9.3.3条(3



18

根据操作规程中的重要控制指标,编制工艺卡片。

应急〔202252号第9.3.3条(4



19

操作规程应组织审查,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批准。

应急〔202252号第9.3.3条(5



六、试生产物资及应急准备

20

应落实试生产阶段所需的原料、燃料、三剂(催化剂、溶剂、添加剂)、化学药品、标准样气、备品备件、润滑油(脂)等,编制试生产所需的物资供应计划,并按使用进度的要求落实品种、数量。

应急〔202252号第9.3.4条(1);《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4.8.1.1d



21

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气防、救护、通信等器材,应按设计和试生产的需要配备到岗位,个体防护用品应按设计和有关规定配发。

应急〔202252号第9.3.4条(2



22

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队伍,并在开展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化工装置的规模、危险程度,评估试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事故类型,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履行企业内部审批程序,组织学习和演练。

应急〔202252号第9.3.4条(4



23

应落实安全、消防、环保、职业卫生、抗震、防雷、特种设备登记和检测检验等各项措施,依法依规向有关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4.8.1.1e



24

应与相关单位签订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等协议,按照试生产方案要求,落实开通时间、使用数量、技术参数等。

应急〔202252号第9.3.4条(3



25

应明确消防、医疗救护等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应保障,确保能够满足快速响应需求。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4.8.1.1e



26

应调查装置周边环境的安全条件,确保试生产阶段周边环境的安全;周边环境可能对装置试生产安全产生严重影响的,应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整改消除。

应急〔202252号第9.2.2条(5);《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4.8.1.1e



七、吹扫、清洗、气密(压力)试验和单机试车管理

27

吹扫、清洗、气密(压力)试验和单机试车管理:

进行吹扫、清洗、气密(压力)试验时,应编制清洗、吹扫、气密(压力)试验方案,落实责任人,按照方案组织实施,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企业应成立单机试车小组,检查单机试车方案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主要包括:a)单机安装工作全部完成;b)转动设备保护装置、机构及保护系统安装完成,保护功能试验合格;c)动力系统检查确认具备使用条件;d)划定试车区域,无关人员禁止进入;e)单机试车过程中,应安排专人操作、监护,记录,发现异常立即处理,专利设备或关键设备应由供应商负责调试。

预试车前,企业应对施工单位进行生产工艺流程交底并审查施工单位预试车方案,如预留吹扫、清洗、置换等接口部位以及预试车先后顺序等。

动设备因介质限制无法单机试车时,经企业批准可留待联动试车。蒸汽(燃气)轮机及大型复杂机组、专利设备试车,须由企业持证人员操作,并在制造单位指导下进行。

预试车完成后,企业应组织验收动、静设备、安全附件、电气仪表安装调试及单机试车质量。验收合格后,联动试车前须对暂不投用设备采取置换充氮保护,脱脂设备须用无油介质进行气密试验。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4.8.2条;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4.8.3.1条;

《化工设备安全管理规范》GB/T44958-20248.48.6



、联动试车管理

28

在完成全部单机试车、系统清洗、吹扫,工程中间验收交接后,才能开展联动试车。联动试车时应符合:

①单机试车应全部完成;

②应进行试车方案现场交底,参与人员应熟悉操作与异常处理方法,以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③公用工程系统应已稳定运行;

④安全卫生、消防设施和气防器材、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电视监控、防护设施状态完好;

⑤仪表系统调校完毕,准确可靠;仪表报警和联锁值整定完毕;

⑥对安全仪表系统审查和联合确认完毕,满足安全功能和完整性要求;

⑦宜选择水、空气作为联动试车介质,引入燃料或窒息性气体后,应设置警示区域,并指定专人重点巡检;

⑧确认流程正确,与其相连的非联动试车系统已完全隔离。

应急〔202252号第9.3.6条;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4.8.5



九、试生产开车安全审查

29

组建安全审查小组并明确职责,安全审查小组应由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消防等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运维人员,设计、工艺技术提供方、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方,及同类装置有开车经验的专家组成。

 

应急〔202252号第9.3.7条(2



30

安全审查小组应明确审查的范围和日程安排,形成安全审查清单,编制开车前安全审查表,并经相应负责人批准。

应急〔202252号第9.3.7条(2);《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4.8.6.1



31

试生产前,安全审查小组应根据安全审查清单完成开车前的安全审查工作,审查内容包括不限于:

①项目“三查四定”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②安装的设备、管道、仪表及其他辅助设备设施符合设计安装要求情况;特种设备已按要求办理登记使用并在检验有效期内;安全设施经过检验、标定并达到使用条件;

③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HAZOP分析、SIL定级评估和SIL验算及其他安全风险评估提出建议措施的落实情况;

④系统吹扫冲洗、气密试验、单机试车、联动试车等过程存在问题及整改完成情况;

⑤相关试车资料、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准备情况,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和应急准备等是否具备加料条件的现场确认情况;

⑥发生的变更符合变更管理要求;

⑦配备人员数量、资质及员工培训考核情况;

⑧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完成情况;

⑨将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视频监控等安全生产数据接入应急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监管信息平台情况。

 

 

 

 

 

 

应急〔202252号第9.3.7条(3);《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4.8.6.2条;



32

现场审查完成后,审查小组应编制开车前安全审查报告,明确整改项、整改时间和整改责任人,并在开车前完成整改。

应急〔202252号第9.3.7条(4



十、投料试车管理

33

试生产时,企业应当组织设计、设备安装、自控调试等相关单位人员、专家对试生产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应急〔202252号第9.2.1条(2



34

在装置设施投入物料前,应当完成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分级、备案等工作;

应急〔202252号第10.3n



35

投料应严格按照试生产方案进行,并做好各项记录。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4.8.7.3



36

引入燃料或窒息性气体后,企业应建立并执行每日安全调度例会制度,统筹协调全部试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引入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介质前,应指定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再次确认流程正确。

应急〔201978号;《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4.8.7.4



37

试生产过程中,要重点加强各类工艺指标的监控分析,出现异常状况时要及时中止并退守到安全状态,查明原因并完成问题整改后方可恢复试生产。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4.8.7.5



38

投料试生产过程中,企业应严格控制现场人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4.8.7.6



39

试生产投料期间,区域内不得有施工作业。

应急〔201978



40

试生产现场应准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人员,做好试生产的安全监护。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4.8.7.7



41

试生产期间工艺路线、控制参数、原辅料等发生变更时,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程序,开展变更安全风险分析,必要时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及相关设计图纸,并及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修订完善,修改完善后的试生产方案应由主要负责人审批发布。工艺路线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停止试生产,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应急〔201978号;《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3062-20258.6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5号令)第十四条(三)



十一、试生产期限管理

42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且不超过1年。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时间不少于3个月。

应急〔202252号第9.3.9条(1)、(2



43

无特殊理由不得超期试生产。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截止日期前10日向所在地师市应急管理部门、化工园区报送书面延期报告,说明延期的原因和延期时间。

应急〔202252号第9.3.9条(5



44

试生产1年后仍不能稳定生产或者不具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使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相关专家分析原因,落实相关问题的具体整改措施,按照本章的规定重新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向所在地师市应急管理部门、化工园区重新报送并说明原因和整改情况,并重新按照试生产(使用)管控要求组织实施。

应急〔202252号第9.3.9条(5



45

试生产结束后,建设单位编制试生产总结报告,说明试生产各项控制指标的达标情况,安全设施运行情况,试生产起始时间,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明确试生产是否通过的明确结论,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应急〔202252号第9.3.9条(3



十二、其他要求

46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5号令)第二十五条



说明:1.本表涉及12大项46小项管控要点,由企业对照管控要点逐条自查落实情况。

2.针对各项管控要点,在落实情况栏中作出已落实”“未落实到位”“不涉及的结论,并简要描述落实情况。


附件5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安全风险管控要点清单

序号

管控要点

管控依据

落实情况

备注

一、验收准备资料

1

应提供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已编制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以及全套竣工图纸资料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以下简称应急〔202252)第10.3条(31



2

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且不得委托在安全条件审查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验收评价。

应急〔202252号第10.2.2条(1)、(2);

应急〔202252号第10.3条(3m



3

编制试生产总结报告,应提交试生产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

应急〔202252号第10.3条(3a



4

提供设计单位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以及设计变更情况的相关书面资料;

应急〔202252号第10.3条(3c



5

应提供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证书,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生产、设备、工艺、安全等方面负责人的专业、学历及经验方面符合性证明材料。

应急〔202252号第10.3条(3i



6

应提供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应急〔202252号第10.3条(3i



7

应为从业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应急〔202252号第10.3条(3j



8

各项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操作规程已建立清单并颁布实施。

应急〔202252号第10.3条(3h



9

已健全组织机构,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急〔202252号第10.3条(3g



10

应提供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项目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应急〔202252号第10.3条(3k



11

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应急预案备案、消防设施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安全设施取得法定检验检测报告或证明文件。

应急〔202252号第10.3条(3b



12

提供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有关数据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取得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

应急〔202252号第10.3条(3n



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组织

13

应明确验收工作组成员、验收内容、验收时间等。为有效衔接安全生产许可工作,验收时间一般不晚于试生产到期前3个月。

应急〔202252号第9.3.9条(1)、25



14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组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验收工作组由评价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及工艺技术提供方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行业专家组成。

 

应急〔202252号第10.2.2条(3



15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专家和有关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

应急〔202252号第10.2.2条(4



16

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参加验收人员对现场和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检查,并作出是否通过的结论。

应急〔202252号第10.2.2条(6



三、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17

试生产各项控制指标达到要求,安全设施有效运行,并已编制试生产总结报告。

应急〔202252号第10.3条(3a



18

应依法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取得消防验收材料。

应急〔202252号第10.3条(3b



19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投资概算中确定的安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投用。

应急〔202252号第10.3条(3c



20

防雷防静电装置、防爆电气、可燃和有毒气体探测器等设施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应急〔202252号第10.3条(3d)、e



21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安全附件如安全阀、压力表等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应急〔202252号第10.3条(3f



22

组织机构已健全,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专业、学历及经验等方面符合要求

应急〔202252号第9.1条(1);

应急〔202252号第10.3条(3g



23

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操作规程已建立清单并颁布实施。

应急〔202252号第10.3条(3h



24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已持证上岗,主管生产、设备、工艺、安全等方面负责人的专业、学历及经验等方面符合要求,从业人员按要求完成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应急〔202252号第10.3条(3i



25

为从业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应急〔202252号第10.3条(3j



26

为从业人员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应急〔202252号第10.3条(3k



27

已编制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符合要求

应急〔202252号第10.3条(31



28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完成编制内容完整、准确,与实际一致,结论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应急〔202252号第10.3条(3m



29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有关数据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完成备案登记

应急〔202252号第10.3条(3n



30

取得化学品登记和应急预案备案。

应急〔202252号第10.3条(3o



31

验收现场与安全设施设计阶段审查的总平面布置图、装置设备布置图、工艺流程图(PFD)、带控制点的工艺管道和仪表流程图(PID)、联锁逻辑图、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布置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图、消防水系统图和消防设施布置图、供电系统图等保持一致。

 

 

应急〔202252号第10.2.2条(7



32

具有仪表联锁测试汇总说明。HAZOP分析、安全完整性等级(SIL)定级评估和安全完整性等级(SIL)验算报告及其他风险评估提出建议措施均已有效落实

应急〔202252号第10.2.2条(8);应急〔202252号第9.3.7条(3c



33

具有相关变更说明及程序性资料。

应急〔202252号第9.3.7条(3g



34

精细化工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高危工艺装置应进行数字化交付,并建立健全安全风险数字化管控措施,实现安全管理基础信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特殊作业许可与作业过程管理、人员定位等基础功能的信息化、数字化。

 

AQ3062-20254.5



四、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的情形

35

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5号令)第二十七条(一);应急〔202252号第8.1条(1



36

未按照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七条(二);

应急〔202252号第8.1条(2



37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七条(三);

应急〔202252号第8.1条(4



38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5号令)第二十七条(四);应急〔202252号第8.2条(3



39

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5号令)第二十七条(五);应急〔202252号第10.2.2条(1



40

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5号令)第二十七条(六)



41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5号令)第二十七条(七)



42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5号令)第二十七条(八)



43

未按规定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文件、材料,并组织现场检查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5号令)第二十七条(九)



五、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结论

44

应形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包括验收过程、验收发现的主要问题及验收的结论意见,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在验收意见上签字,并附验收组成员签名表和个人意见。参加验收人员应有:技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如有)相关方以及行业专家(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

 

应急〔202252号第10.2.2条(3);应急〔202252号第10.3条(2



45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结论应明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5号令)第二十七条



46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存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应当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有关安全许可。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5号令)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41第二十四条



说明:1.本表涉及5大项46小项管控要点,由企业对照管控要点逐条自查落实情况。

2.针对各项管控要点,在落实情况栏中作出已落实”“未落实到位”“不涉及的结论,并简要描述落实情况。

 

附件2

征求意见表

 

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单位(盖章):

联系人联系方式

序号

原内容

修改意见

修改理由

备注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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