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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应急管理局涉企检查频次上限

发布时间:25年06月03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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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应急管理局


兵团应急管理局涉企检查频次上限

 

一、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行业领域

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要求,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针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监控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等,依法依规及时快速开展执法检查和调查核实,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二、煤矿、非煤矿山行业领域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规范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要求,煤矿执法检查频次按照安全保障程度较高(A类)、一般(B类)、较低(C类)、长期停工停产(D类),累计执法检查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非煤矿山执法检查频次按照安全风险等级低风险(A类)、一般风险(B类)、较大风险(C类)、重大风险(D类),累计执法检查分别不超过2次、4次、8次、12次。对矿山上级公司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重大灾害治理、典型事故等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可依法部署专项检查,严格控制检查数量、范围、内容和时限,制定专项检查计划履行报批或者备案程序后实施,不受频次上限限制。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隐蔽工作面等线索确需实施的现场核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的执法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