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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发布时间:25年06月03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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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应急管理局

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兵团或应急管理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救济渠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兵团或者应急管理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