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新形势下兵团安全生产工作,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兵团安委会办公室对《兵团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新兵安委办发〔2018〕35号)进行了重新修订,起草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公示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材料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发至兵团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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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大事故隐患
挂牌督办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规范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流程,确保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兵团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行业(领域)制度规范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及相关工作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是指危害程度高、整改难度大、整改时间长,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以及其他性质严重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隐患。
第四条 重大隐患的判定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遵循属地管理、分级分行业负责的原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兵团安委会)指导监督全市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师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师市安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别负责本师市、本行业(领域)内重大隐患治理和挂牌督办工作。
第二章 挂牌督办程序
第六条 兵团安委会对兵团范围内下列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一)国务院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明确要求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国务院、兵团在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督查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跨师市、跨行业领域,需两个及以上师市或兵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相互协调、共同参与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已由师市安委会或兵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但久拖未治或在规定期限内治理不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群众反映强烈,多次投诉举报经核实的重大事故隐患;
(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七条 兵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内重大隐患治理工作,并对以下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一)上级单位明确要求由兵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国务院相关部委或本部门在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本行业领域内跨师市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已由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八条 各师市安委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别负责本师市、本行业领域内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挂牌督办范围参照兵团执行。已由上级安委会或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原则上不再重复挂牌。
第九条 兵团、师市安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应制作《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隐患基本情况,包括隐患名称、具体位置、行业类型、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
(二)督办具体事项和办理期限;
(三)督办解除的方式、程序;
(四)跟踪督办联系人。
第十条 挂牌督办具体期限由挂牌督办单位视情况在挂牌督办文件中明确。整治期限届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挂牌督办销号。
第十一条 兵团、师市安委会办公室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情况台账,将重大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规定报送上一级安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章 重大隐患治理
第十二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办理下列事项:
(一)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下达整改指令、现场处理措施等执法文书,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重大隐患;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视情况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停止供电等行政强制措施;
(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重大隐患现状风险评估,按照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监控“六落实”的原则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将重大隐患及时录入相关信息系统,实现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信息化;
(四)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完成重大隐患整改、开展验收工作;
(五)重大隐患治理审查验收合格,经挂牌督办单位批准核销后,应准予生产经营单位复产复工、解除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章 挂牌督办销号
第十三条 重大隐患销号采取自下而上、条块管理、逐级审核批准的办法。
(一)申请验收。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认为完成隐患整改任务的,及时向被挂牌督办单位提出整改验收申请。
(二)现场复核。被挂牌督办单位收到整改验收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对重大隐患整治情况进行现场复核,经确认完成整改的,向挂牌督办单位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申请。
(三)审查批准。挂牌督办单位应及时受理解除挂牌督办申请,采取资料审查或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审查,满足销号条件的,依法予以销号。对重大隐患整改销号资料分类梳理,建立目录,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在督办期限内无法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由被挂牌督办单位向挂牌督办单位说明情况,申请延期整改,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督导巡查范围。对工作不力、治理进展缓慢或治理效果较差的,由兵团安委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发函提醒、通报批评、专项督导等措施。
第十六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在治理过程中,因隐患管控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在办理督办事项中弄虚作假、未依法履行职责、放任生产经营单位“带病运行”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挂牌督办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 由群众举报查实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样式)
2.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核销申请表
3.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延期申请表
附件1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样式)
新兵安委办督〔 〕 号
师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 部门: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新兵安委办发〔2025〕 号)的有关规定,兵团安委会决定对你师市所属 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一、隐患基本情况
包括隐患的名称、具体位置、类型、违反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
二、督办事项和办理期限
包括整改要求及期限。
三、挂牌督办解除的方式、程序
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认为完成隐患整改任务的,填写《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核销申请表》,向督办单位提出核销申请。被挂牌督办单位收到整改验收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对重大隐患整治情况进行现场复核,经确认完成整改的,向挂牌督办单位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申请。挂牌督办单位应及时受理解除挂牌督办申请,采取资料审查或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审查,满足销号条件的,依法予以销号。对重大隐患整改销号资料分类梳理,建立目录,存档备查。在督办期限内无法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由被挂牌督办单位向挂牌督办单位说明情况,申请延期整改,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