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近日,兵团应急管理局公布了5起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第八师石河子市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人员无证从事特种作业和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案
2023年5月12日,第八师石河子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生产车间主门东侧姚某正进行电焊与热切割作业,施工现场无专人监护,未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作业人员姚某个人防护用品佩戴不全、现场无防火灭火防护设施,并无法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二是主要负责人刘某履职不到位,未促督、检查落实本单位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未按照《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管理办法》填写动火许可证,生产经理游某、安全专员孙某、无证动火作业人员姚某未按本公司管理制度填写动火安全审批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2023年5月16日第八师石河子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生产经理游某、安全专员孙某、无证动火作业人员姚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4人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2023年7月19日,第八师石河子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规定,对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主要负责人刘某、生产经理游某、安全专员孙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无证动火作业人员姚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共计处罚3.5万元。
案例二:第十二师某能源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和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案
2023年8月1日,第十二师应急管理局对某能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杨某、冯某安全考核试卷字迹相同,有代答嫌疑,安全教育培训签到表中杨某存在两种字体,余某和麻某字迹相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二是未按照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无安全隐患整改记录、复查记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三是油罐及化粪池属于受限空间(较大危险因素场所),未设置安全风险警告标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2023年8月2日第十二师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何某、安全员何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2人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2023年10月20日,第十二师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某能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安全员何某作出处以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第十师北屯市某工贸公司未按规定落实有限空间辨识和隐患排查整治案
2023年9月19日,第十二师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交叉互检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和有效管控,管理人员对有限空间底数不清。二是未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整治,生产车间存在多项安全隐患,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第十师北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3人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2023年10月10日,第十师北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第五师双河市某公司从业人员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2023年7月6日,第五师双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李某、王某正在进行特种作业活动,执法人员在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证信息查询平台上查不到李某和王某的相关信息,仔细辨识发现,李某和王某使用的是非法印制、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扣押2本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2023年7月10日第五师双河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7月11日对该公司总经理盛某、操作人员李某、王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3人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2023年7月26日,第五师双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使用假证及其他违法行为作出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操作人员李某、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规定,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五:第六师五家渠市某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案
2023年2月20日,第六师五家渠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提交的变更主要负责人书面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时发现,该企业拟变更主要负责人(已于2021年12月20日被公司任命为主要负责人)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未经安全培训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3年2月21日第六师五家渠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主要负责人董某、分管人员白某、管理人员斯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3人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2023年3月2日,第六师五家渠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某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