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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未及时辨识管控粉尘爆炸风险,当罚!

发布时间:24年08月27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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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应急管理局

案情概况






2023年9月12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对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喷涂生产线使用“熔结环氧粉末涂料”,上述涂料的《材料安全技术资料》显示“粉末在空气中达到一定浓度时易发生爆炸”,该喷涂生产线存在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检查时,该公司未提供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安全风险清单以及按照规定进行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的信息档案,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按照该地制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2万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处罚款4000元。

专家评析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定期辨识粉尘云、点燃源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确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范围,并根据粉尘爆炸特性和涉粉作业人数等关键要素,评估确定有关危险场所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及时维护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过程的信息档案。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根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喷涂生产线使用了粉末在空气中达到一定浓度时易发生爆炸的“熔结环氧粉末涂料”,存在粉尘爆炸安全风险,但该公司未提供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安全风险清单以及按照规定进行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的信息档案,应当依据本条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