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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执法案例曝光 (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一案双罚”类)

发布时间:23年06月12日 信息来源:兵团安委会办公室 编辑:兵团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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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安委会办公室

为推动兵团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深入开展,进一步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发挥好“关键少数”作用,兵团应急局公布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在执法活动中,不仅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同时还对企业负责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督促企业负责人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加强安全管理,全力防范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事故发生。

案例1.对石河子市泰海星棉业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不规范的行政处罚案

2023年2月1日,第八师石河子市应急管理局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作业现场管理不规范、安全设备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使用维护、保养、检测、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缺失。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人民币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对石河子市诚通油气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的行政处罚案

2023年3月9日,第八师石河子市应急管理局对石河子市诚通油气能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违规操作、巡检记录代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违反操作规程的作业人员作出人民币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 对新疆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安全设计不规范的行政处罚案

2023年3月27日至4月2日,第六师五家渠市应急管理局对新疆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煤矿存在防突科缺少副科长2人、防突队缺少副队长3人、与防突专项设计中劳动定员不符;中大槽上覆有多层煤层,未对上述煤层赋存情况开展保护层开采可行性论证;西翼+676m中大顶板巷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设计抽采钻孔7个,实际只施工5个;《+676m-+730m中大顶分层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瓦斯抽采量统计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合并对该煤矿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人民币1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煤矿主要负责人作出人民币7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 对新疆西部金科建材有限公司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有限空间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行政处罚案

2023年4月20日,第六师五家渠市应急管理局对新疆西部金科建材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作业人员违章在运行的皮带机上作业、企业未建立有限空间台账、未对原料地坑、循环水池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无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合并对该公司作出警告、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合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警告、人民币7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