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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应急管理局 兵团公安局 兵团法院 兵团检察院联合印发《兵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年05月14日 信息来源:兵团应急管理局 编辑:兵团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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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落实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兵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兵团应急管理局、兵团公安局、兵团法院、兵团检察院日前联合印发《兵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主要突出了三个重点:一是从程序上如何有效衔接;二是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形成畅通高效的衔接机制;三是运用好“四项制度”构建常态化协作机制。并结合兵团实际,由兵团应急管理局、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局、兵团公安局、兵团法院、兵团检察院共同建立兵团安全生产“两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并确定了兵团本级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实施意见》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在查办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过程中,对需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要按照相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要求,在法定时限内及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移送情况同步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应急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应急管理部门对不予立案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复议或者建议检察院监督。

《实施意见》规定,事故发生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派员参加事故调查时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事故调查组。

《实施意见》指出,应急管理部门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后果等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严格按照《办法》填制相关法律文书,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机关移送,不得以罚代刑。

《实施意见》要求,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建设,注重宣传引导工作,对于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要加强舆情研判疏导工作,统一发布信息,及时有效回应社会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