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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兵团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 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19年07月24日 信息来源:兵团应急管理局 编辑:兵团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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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应急管理局

新兵安委发〔2019〕4号

各师市,兵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兵团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已于2019年7月23日经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三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年7月24日

兵团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和《兵团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要求,加强对兵团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综合治理工作效率,调度工作进展,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兵团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一)在兵团领导下,全面掌握兵团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现状,分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兵团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内容,研究、指导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二)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兵团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有关内容,通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认真研究对策措施。

(三)审议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进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工作。

(四)督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组织开展兵团危险化学品行业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参与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研究确定需要挂牌督办的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

(六)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共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按照部门职责抓好安全监管工作。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兵团应急管理局、国资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工会等19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应急管理局为召集人单位,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为副召集人单位,其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推动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的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下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专项工作组,由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兵团领导同志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可适时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需提交联席会议的议题和事项,部署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具体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需通过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议题,有关成员单位应与联席会议办公室协商后,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三)联席会议应将会议研究的主要事项和决定形成纪要,以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印发,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兵团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联席会议精神和决定、决议,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是兵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确定分管领导和职能处室,明确联络员,准时出席联席会议,提供相关情况,提出工作措施。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二)各成员单位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至少每半年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报送一份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情况及动态信息。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对联席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附件:兵团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7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