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安监发〔2019〕8号
各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兵团有关直属机构:
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结合兵团实际,制定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企业检查目录》)和《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隐患执法检查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执法检查目录》)。现将《企业检查目录》和《执法检查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检查目录》适用于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执法检查目录》作为安全监管部门对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的依据。
二、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对照《企业检查目录》内容,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整改措施、资金、时限、责任人、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切实整改事故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三、各师市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完善《企业检查目录》和《执法检查目录》,并迅速下发至辖区内所有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做好宣贯工作。要将《执法检查目录》内容纳入执法计划,执法检查可根据工作安排选择部分条目开展检查,对涉及专业性要求高的检查内容,可聘请专家协助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执法检查目录》中有关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理。
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