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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18年09月10日 信息来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编辑: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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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兵煤监发电〔2018〕4 号

各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兵团国资公司:

7月15日,库车地区连降大雨,库车县科兴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师阿拉尔塔河矿业公司全资子公司)榆树泉煤矿+1720工作面西翼密闭被水冲开,泄露的一氧化碳气体致使5人中毒。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防范遏制煤矿水害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汛期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煤矿企业立即开展一次水害防治专项检查

各煤矿企业必须落实水害防治的主体责任,按照《关于印发2018年“一通三防”等5个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中水害防治专项监察内容进行全面排查。推进水害防治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五个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七位一体工作体系,明确“三专两探一撤”措施具体要求(“三专”,专业技术人员、专用钻机、专职探放水队伍;“两探”,物探、钻探;“一撤”,撤人规定)。

二、认真落实汛期各项水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水害防治工作组织管理。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汛期水害防治领导机构;编制汛期水害防治工作方案;及时关注天气预报,掌握可能危及煤矿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及时主动采取措施;做好水文地质调查,掌握井田范围内老窑分布、周边煤矿(包括已关闭煤矿)对矿井的影响,落实汛期水害防治所需的物资、设备和资金。

(二)落实地面水害防治措施。井口和工业广场受地表洪水威胁的,必须修筑保护堤坝和其它保护设施;井田范围内有废弃老窑和关闭矿井的,井口要封闭填实;井田范围内有低洼积水区、裂缝、塌陷漏水区、河溪渗漏区或井口受山洪、滑坡、泥石流威胁的矿井,要采取综合措施,防止地表水倒灌井下。

(三)落实井下水害防治措施。一是健全完善排水系统。水泵、水管、配电设备、供电系统、泵房等主要排水设备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进行一次全面检修,确保运行正常。二是坚持“逢掘必探”,配备探放水设备,严禁使用煤电钻进行探放水;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线、警戒线,严格按设计进行探放水。三是凡开采区域上部采空区有积水水患的矿井,要先排除积水,方可进行采掘活动,严禁顶水作业。

(四)严格汛期巡视和停产撤人制度。要安排专人负责对井田范围内和周边的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的水库、河流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特别是暴雨灾害期间,严格执行矿领导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一旦发生险情,立即按程序启动应急响应。对于井口及工业广场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矿井,以及受河流、山洪威胁的矿井,接到暴雨信息时要立即停产撤人。

三、加大煤矿汛期水害防治工作的监管力度

各师要加强对汛期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防治水制度,对地面防洪设施不健全,防洪沟(渠)堵塞,防洪措施不到位,井田范围内老空(窑)积水情况不清、水文地质条件不明的,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井底水仓未及时清理,排水系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律停产整顿;对因水害防治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而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8年7月 16日